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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潘長生徐子涵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
    朱梅春

  • 原告
    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勇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63號原   告 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梅春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陳勇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 年度審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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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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