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朱梅春
- 原告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勇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63號原 告 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梅春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陳勇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 年度審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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