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53號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至德 訴訟代理人 江柏逵 被 告 巫世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