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祐慈、黃禹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原 告 黃禹誠 林金生 被 告 彭双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