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11號原 告 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威智 被 告 傅崇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83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傅崇維所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易字第833 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進行簡式審理程序,並於同日15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附卷可憑,然原告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5時35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收文時間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而影響其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