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智伴時代有限公司、李曉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53號原 告 智伴時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林婕芸律師 被 告 謝洋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8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