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
- 原告
- 宜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楚丞
-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 呂萬發
- 被告
- 曾招維
上列被告曾招維因毀損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6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
上列被告曾招維因毀損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6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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