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宜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楚丞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呂萬發 被 告 曾招維 上列被告曾招維因毀損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6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宇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