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宇銘

原告
宜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楚丞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呂萬發
被告
曾招維

上列被告曾招維因毀損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6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宇 銘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