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虔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虔毅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虔毅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於民國108年9月9日確定在案。緣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5月10日至17日間,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8 罪(聲請書誤載為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466號駁回上訴,而於109年11月5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於108年9月9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108年9月9日至111年9月8 日;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5月10日、17日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8罪(聲請書誤載為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466號駁回上訴,而於109年11月5日確定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