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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68號

醫療器材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游涵歆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康匠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勇志
被 告
許仁賢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余家恩偵查起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偵查起訴檢察官之姓名誤植為「檢察官余家恩」,此為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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