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醫療器材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康匠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許仁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康匠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勇志 被 告 許仁賢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余家恩偵查起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偵查起訴檢察官之姓名誤植為「檢察官余家恩」,此為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