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調偵字第2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雅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雅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 審定號之商標,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衣服、帽子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其亦明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上前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至同年8 月8 日期間,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之住處內,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專頁「CoCo日韓精品服飾」、「CoCo日韓精品VVIP」,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訊息而陳列該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並將上開商品存放於上址住處內。嗣警方執行網路巡邏後發現,並佯為消費者向黃雅惠購得陳列販賣之「CHANEL」上衣1 件,嗣於108 年8 月8 日14時2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雅惠上址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黃雅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被告臉書畫面截圖暨商品照片、直播影片光碟、警方採證之仿冒CHANEL衣服照片、取貨收據、與被告之臉書聊天紀錄、臉書來去逛逛訂單明細、包裹寄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CoCo日韓精品服飾」PChome賣場頁面、訂單明細、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23日函文所附之PChome賣場申請人資料暨交易紀錄與登入IP紀錄、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資料暨交易明細、竣睿服飾商業登記資料、如附表一之商標權人之鑑定證明報告文書資料、商標註冊資料各1 份。 ㈢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各1 份。㈣又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5所示扣案之「FILA褲子」1 件雖經鑑定人出具「不做判定」之報告(見偵卷第299 頁),然此部分既經被告自陳係與其他仿冒商品一併購入,且經被告坦承亦屬仿冒商品無訛,是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且其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論罪科刑之法條既屬同一,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108 年7 月18日至同年8 月8 日14時28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應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罪處斷。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為圖私利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期間、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被告係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然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調解成立,且給付完畢,此有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2 份、刑事陳報狀1 份(見調偵卷第2 至3 、24頁)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者,得不宣告,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88 元,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以10萬元、3 萬元達成調解,如再予宣告沒收,自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 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 ├──┼──────┼─────────────┼──────┤ │1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 │ │ │(有提告)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2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00000000 │ │ │ │司 │00000000 │ │ │ │(有提告) │ │ ├──┼──────┼─────────────┼──────┤ │3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 │ │ │(有提告)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4 │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00000000 │ │ │ │(未提告) │ │ ├──┼──────┼─────────────┼──────┤ │5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 │ │ │(有提告)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6 │NIKE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 │ │ │(未提告) │ │ │ │ │ │ │ ├──┼──────┼─────────────┼──────┤ │7 │CHAMPION │美商 HBI Branded Apparel │00000000 │ │ │(聲請書誤載│Enterprises, LLC │00000000 │ │ │為CHAPION ,│(未提告) │00000000 │ │ │應予更正,下│ │00000000 │ │ │同) │ │ │ ├──┼──────┼─────────────┼──────┤ │8 │巴黎世家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00000000 │ │ │(BALENCIAGA)│(未提告) │00000000 │ ├──┼──────┼─────────────┼──────┤ │9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 │ │未提告)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附 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仿冒ADIDAS帽子 │4件 │黃雅惠 │ │ ├──┼─────────┼────┤ ├───────┤ │2 │仿冒ADIDAS衣服 │33件 │ │ │ ├──┼─────────┼────┤ ├───────┤ │3 │仿冒ADIDAS褲子 │40件 │ │ │ ├──┼─────────┼────┤ ├───────┤ │4 │仿冒PUMA帽子 │2件 │ │ │ ├──┼─────────┼────┤ ├───────┤ │5 │仿冒PUMA衣服 │10件 │ │ │ ├──┼─────────┼────┤ ├───────┤ │6 │仿冒PUMA褲子 │7件 │ │ │ ├──┼─────────┼────┤ ├───────┤ │7 │仿冒GUCCI眼鏡 │7件 │ │ │ ├──┼─────────┼────┤ ├───────┤ │8 │仿冒GUCCI衣服 │15件 │ │ │ ├──┼─────────┼────┤ ├───────┤ │9 │仿冒GUCCI帽子 │4件 │ │ │ ├──┼─────────┼────┤ ├───────┤ │10 │仿冒CHANEL項鍊 │23件 │ │ │ ├──┼─────────┼────┤ ├───────┤ │11 │仿冒CHANEL眼鏡 │33件 │ │ │ ├──┼─────────┼────┤ ├───────┤ │12 │仿冒CHANEL衣服 │13件 │ │含警方採證1件 │ ├──┼─────────┼────┤ ├───────┤ │13 │仿冒CHANEL帽子 │12件 │ │ │ ├──┼─────────┼────┤ ├───────┤ │14 │仿冒FILA衣服 │1件 │ │ │ ├──┼─────────┼────┤ ├───────┤ │15 │仿冒FILA褲子 │1件 │ │ │ ├──┼─────────┼────┤ ├───────┤ │16 │仿冒FILA帽子 │2件 │ │ │ ├──┼─────────┼────┤ ├───────┤ │17 │仿冒CHAMPION帽子 │4件 │ │ │ ├──┼─────────┼────┤ ├───────┤ │18 │仿冒CHAMPION衣服 │8件 │ │ │ ├──┼─────────┼────┤ ├───────┤ │19 │仿冒CHAMPION帽T │7件 │ │ │ ├──┼─────────┼────┤ ├───────┤ │20 │仿冒LV帽子 │11件 │ │ │ ├──┼─────────┼────┤ ├───────┤ │21 │仿冒LV衣服 │10件 │ │ │ ├──┼─────────┼────┤ ├───────┤ │22 │仿冒LV褲子 │1件 │ │ │ ├──┼─────────┼────┤ ├───────┤ │23 │仿冒NIKE帽子 │1件 │ │ │ ├──┼─────────┼────┤ ├───────┤ │24 │仿冒NIKE外套 │3件 │ │ │ ├──┼─────────┼────┤ ├───────┤ │25 │仿冒NIKE長褲 │51件 │ │ │ ├──┼─────────┼────┤ ├───────┤ │26 │仿冒NIKE衣服 │1件 │ │ │ ├──┼─────────┼────┤ ├───────┤ │27 │仿冒巴黎世家衣服 │15件 │ │ │ ├──┼─────────┼────┤ ├───────┤ │28 │仿冒巴黎世家褲子 │14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