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淵、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生、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崑海、非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淵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玉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琦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崑海 原 告 非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 崧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蓁律師 被 告 黃建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