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富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553、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裕竊盜,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 「李慧君發現物品遭竊後」,補充為「李慧君於翌(22)日1時許準備關店進行盤點時發現物品遭竊後」:倒數第2行「嗣因鄭裕馨發現物品遭竊後」,補充為「嗣因鄭裕馨於同日23時許準備關店進行盤點時發現物品遭竊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訊據被告陳富裕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 ,更正為「循據被告陳富裕於警詢中均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第3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新莊分局扣押筆錄」 ,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然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共2次),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2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 ,均因領回而有所減輕(見110偵553號卷第1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偵947號卷第1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非鉅、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53號第947號被 告 陳富裕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富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國109年4月21日22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億萬里自強店內,徒手竊取店長李慧君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海馬夢幻香水沐浴乳1罐(價值新臺幣<下同>89元), 得手後藏置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李慧君發現物品遭竊後,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於同日22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法朵服飾店外,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店長鄭裕馨所管領陳列在衣物架桿上之白色成衣1件( 價值385元),得手後藏置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 帳即行離去。嗣因鄭裕馨發現物品遭竊後,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慧君、鄭裕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富裕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是忘了結帳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慧君、鄭裕馨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光碟、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現場照片等在卷足憑。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所涉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屬犯罪所得,而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憑,是此部分犯罪所得 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檢 察 官 王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