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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0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家豪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3月2日」之記載更正為「2月2日」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猶未能記取教訓,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再犯本案竊盜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中度障礙之身心狀況(見卷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887號
被      告  張家豪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豪前因電信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
    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件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
    10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2日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109年11月27日晚上8時23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段00號HI-MART 艾瑪特流行服飾店內,徒手竊
    取由盧姵嵐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價值新臺幣(下同)798 元
    之深綠色紳士休閒褲2 件得手。嗣經盧姵嵐發覺遭竊後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張家豪,始悉上情
二、案經依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盧姵嵐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
    被告業已至告訴人經營之HI-MART 艾瑪特流行服飾店內結清
    上開休閒褲二件之價金,此有卷附之發票一張可佐,爰不聲
    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蔡逸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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