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賴明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明新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科素行、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並已返還告訴人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799號被 告 賴明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明新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6 時32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豐奕生活館有限公司新北福和門市地下1 樓賣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架上由該店夜班主任王玉瑤管領之3M牌無痕透明迷你掛勾2組及KINYO牌復古無段式桌扇1臺(價值共計新臺幣737元),得手後,將之藏置在其攜帶之背包內,並僅向櫃檯人員結算另購買之商品,惟未將竊得之上開掛勾、桌扇結帳即逕行離。嗣因王玉瑤發現賴明新上開犯行,攔阻賴明新離開,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玉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明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玉瑤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豐奕生活館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 份暨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 張、上開商品照片1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