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榮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9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榮屏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榮屏於本院準備程序對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核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起「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名為『陳金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補充為「仍提供證件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自稱『陳金泉』之成年男子(下稱『陳金泉』),並與『陳金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證據名稱第6行之「聚展公司」更正為「云科公司」,同欄二第8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補充為「違反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理由詳後)、第13行之「被告先後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只請論以一罪即足」更正為「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期間,接續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掛名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理應監督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及流向,並基於真實交易原則始可開立統一發票予他人,竟與『陳金泉』共同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非但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金額、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3989號
被 告 黃榮屏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屏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證件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
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
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名為「陳金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9月起,擔任云
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云科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
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明知云科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所示之公司之事實,仍以
云科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15紙
,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854萬774元,銷項稅額共34
2萬7,035元,交付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
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遂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共計342萬7,03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榮屏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確有交付身分證與健保卡與「陳金泉」,以供擔任云科公司人頭負責人所用,並收取對價新台幣5,000元之事實。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8月26日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及負責人基本資料、該局稽查報告及案關資料、進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聚展公司原始設立登記資料、稅籍資料、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證明云科公司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間均無實際交易,卻交付云科公司發票充當附表所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使用,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之事實。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等罪嫌,此2罪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處斷。被告就上開所為,與上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金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
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只請論以一罪即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姜 長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登記法第7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
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
記事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抵扣明細 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元) 稅額(新臺幣/元) 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元) 稅額(新臺幣/元) 1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17 9,214,505 460,723 17 9,214,505 460,723 2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35 29,187,610 1,459,377 35 29,187,610 1,459,377 3 一佰億有限公司 8 2,707,400 135,370 8 2,707,400 135,370 4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5 1,800,500 90,025 5 1,800,500 90,025 5 搞搞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5 1,803,000 90,150 5 1,803,000 90,150 6 佶紘有限公司 9 3,199,650 159,983 9 3,199,650 159,983 7 亦活有限公司 6 2,194,800 109,740 6 2,194,800 109,740 8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 30 18,433,309 921,667 30 18,433,309 921,667 合計 115 68,540,774 3,427,035 115 68,540,774 3,427,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