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世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續 選任辯護人 鄭瑜凡律師 陳湘樺律師 吳景芳律師 被 告 古文琦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29933、31107、34385號、109年度偵字第3828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訴字第421號),因其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世續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 奪公權1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5萬元沒收。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褫奪公權1年。 古文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 奪公權1年。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褫奪公權1 年。 事 實 壹、邱世續、古文琦共同交付賄賂部分: 一、曹乾舜自民國103 年12月25日起,擔任宜蘭縣頭城鎮(下稱頭城鎮)鎮長,負責綜理頭城鎮政務,就頭城鎮公所人事任用有審核及決定之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邱世續為宜蘭縣在地人士,同時為忠僕旅館顧問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路00○0號3樓 ,下稱忠僕公司,負責人邱筱茜〔邱世續之女〕)之實際負責 人。古文琦係邱世續家族事業體之財務經理。莊雲森係古文琦之胞兄,以引薦國內LED廠商投標政府標案為業。李冠廷 係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區○○路000 號,下稱光寶公司)光林照明事業部(設桃園市○○區○○○路0 0號)業務經理。魏彰泰則係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魏彰泰之妻陳鶴翎, 下稱盛塑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而盛塑公司係光寶公司長期配合之下包廠商(曹乾舜、莊雲森、李冠廷、魏彰泰部分均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 二、緣於106年10月間,莊雲森為打入宜蘭市場,透過古文琦介 紹而結識邱世續,莊雲森並告知邱世續聽聞消息頭城鎮將辦理LED路燈之採購案,希望可以幫忙介紹等語。邱世續因認 若引薦莊雲森在頭城鎮安裝LED燈,其自身亦可獲得豐厚報 酬,且邱世續因在宜蘭地區經商已久,與曹乾舜亦熟識,遂先在不詳場合,向曹乾舜詢問頭城鎮是否要辦理LED路燈之 採購案,經曹乾舜為肯定之答覆後,邱世續即與莊雲森謀議,由莊雲森交付邱世續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邱世續再 將其中部分款項做為行賄公務員之用途。另莊雲森於106年10月24日,先向李冠廷洽詢光寶公司是否有意承作宜蘭地區LED路燈標案,同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與李冠廷以為取信。後於106年12月15日,曹乾舜邀集頭城鎮公所工務課技工劉厚 漢、課長盧煜賓、秘書陳志信、主任秘書陳國義等人,以「研商汰換本鎮路燈為節能燈具及後續路燈維修相關事宜」為事由,開會決議全面汰換頭城鎮內路燈為LED燈。邱世續與 莊雲森取得上揭行賄之合意後,適逢農曆歲末年節,邱世續乘其擔任理事長之噶瑪蘭救難協會辦理餐會,且邀約曹乾舜到場之機會,於107年1月7日,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金樽會館礁溪店」外,邱世續即基於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向曹乾舜告知:若頭城鎮之LED路燈採 購案,由其屬意之廠商得標,將給與300萬元款項等詞,而 為行賄之表示,曹乾舜考量107年11月將進行鄉鎮市長選舉 ,亟需經費使用,遂以:「我會盡量」等語允諾。其後曹乾舜與古文琦於107年1月29日,聊及對於LED燈尚有諸多不瞭 解事務,古文琦即告知其「兄哥」即莊雲森為LED業內人士 ,可提供專業諮詢,曹乾舜遂請古文琦邀約莊雲森於107年2月2日至頭城鎮公所進行簡報及說明,並有工務課課長盧煜 賓、工務課課員劉厚漢與會(盧煜賓及劉厚漢所涉圖利及偽 造文書罪嫌,另移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隨會議進 程,曹乾舜獲悉邱世續前所指之「屬意廠商」,即指莊雲森及莊雲森所代表之光寶公司,會後曹乾舜指示頭城鎮公所要用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的方式辦理路燈汰換,曹乾舜復指示可參考莊雲森所提供資料進行標案規劃,藉以暗示鎮公所內所屬職員其希望由光寶公司得標之意,莊雲森後則交付存有南投縣名間鄉公所前使用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方式辦理採購文件電子檔案之USB隨身碟交付與劉厚漢,嗣莊雲森與劉厚漢就 莊雲森所提供資料進行部分內容調整後,劉厚漢即依公文簽核程序進行「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標案案號TC107005)」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標案金額為3200萬元),曹乾舜則為批核准許採行最有利標為本件採購案之得標方式、批核准予辦理本件採購案公開招標、批核遴選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等具對價性之職務上行為。上開採購案資訊於107年3月19日公告上網後,李冠廷見前開標案之內容,果與莊雲森前所提供之資料大抵相符,且莊雲森復引薦邱世續與李冠廷認識,李冠廷遂認莊雲森確有能力協助光寶公司得標此採購案,因而與莊雲森行細部討論,雙方基於共同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約定此採購案之契約金額3200萬元,其中百分之60(約1920萬元)由光寶公司取得,其中百分之15(約480萬元)作為包商之工程款,剩餘 之百分之25(約800萬元)則係莊雲森之「設計規劃費用」 ,此設計規劃費用包含用以打點地方人士與行賄公務人員之款項。而因依光寶公司之會計作業規則,無法撥付「設計規劃費用」為名之款項,李冠廷為取得行賄款項,亦與魏彰泰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謀議由魏彰泰以提高合約工項單價2至3倍方式套出款項,再由魏彰泰將所套出款項交付莊雲森以進行後續交付賄賂之行為。李冠廷繼而向時任光寶公司光林照明事業部總經理之葉耀中(所涉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報告光寶公司若順利得標本件採購案,將可取得得標金額3200萬元的百分之60之收入,經葉耀中評估光寶公司仍有獲利,遂允李冠廷代表光寶公司,與魏彰泰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盛塑公司,先於107年4月中旬,簽訂「標案合作備忘錄」,約明若本件採購案由光寶公司得標,得標金額之百分之60歸光寶公司取得,簽訂上開「標案合作備忘錄」後,光寶公司決意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嗣本件採購案於107年5月4日進行評選,果由光寶公司為最高評分廠商,而經 頭城鎮公所於107年5月16日公告光寶公司為本件採購案得標廠商(得標金額為3200萬元),嗣李冠廷復代表光寶公司與盛塑公司,簽署「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換裝工程契約書」,約定契約價金為1279萬9500元,光寶公司並因而撥付1032萬1620元與盛塑公司。 三、盛塑公司收受光寶公司撥付1032萬1620元後,魏彰泰為掩人耳目,另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以盛塑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載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7張以完成請款之作業 流程,且自107年4月起,迄至108年7月止,共計交付624萬 元與莊雲森。 四、嗣莊雲森自魏彰泰處陸續取得款項後,為遂行交付行賄款項之目的,亦與邱世續、古文琦共同基於交付行賄款項合意,分3次將原約定500萬元中之485萬元交與邱世續,其經過如 下:㈠ ㈠於107年4月28日下午4時56分許,經古文琦安排,莊雲森駕車 至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捷運站旁,邱世續進入莊雲森所駕駛之車內後,由莊雲森交付250萬元與邱世續。 ㈡於107年6月22日下午1時36分許,經古文琦安排,莊雲森駕車 至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捷運站旁,邱世續進入莊雲森所駕駛之車內後,由莊雲森交付100萬元與邱世續。 ㈢於107年11、12月間,由莊雲森陸續以現金方式交付古文琦 4 0萬、35萬、45萬、15萬元(計分四次)與古文琦,請古文 琦轉交邱世續,而古文琦自莊雲森接續收受此四次款項後(共計135萬元),再將之交付邱世續。 五、邱世續及古文琦自莊雲森處陸續取得上開款項485萬元,邱 世續從中分得185萬元報酬後,為實現交付曹乾舜300萬元賄款之諾言,邱世續另指示古文琦,以將現金放入袋中,復在現金上擺放包裝茶葉之方式,另分四次將300萬元行賄款項 交與曹乾舜,其經過如下: ㈠107年2月12日,邱世續雖尚未自莊雲森處取得行賄款項,然為向曹乾舜展示誠意,仍於同日上午9時47分去電告知古文 琦「交部分就好,不要全部喔」、「比如數量是一百的話,交二十就好了,這樣就可以辦手續了」等語,指示古文琦於當日交付期約賄賂300萬元之2成(60萬元)予曹乾舜,以換取頭城鎮公所配合莊雲森規畫該標案規格,古文琦後於同日上午10時許,將60萬元賄賂裝於茶葉袋內攜至鎮長辦公室,並交與曹乾舜,曹乾舜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㈡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6分,古文琦去電曹乾舜專線人頭電話0 000000000號,相約於當日下午5時許在宜蘭縣○○鎮○○街00號 1樓(古文琦住家之紫菜工廠)見面,曹乾舜乘坐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到場後,古文琦將100萬元裝於茶葉袋內交與曹乾舜,古文琦並告知曹乾舜:「這是LED的錢,希望多多幫忙」等語,告知所交付者為本件採購案之行賄款項,曹乾舜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㈢107年7月12日適逢本件採購案開工期間,曹乾舜於該日下午1 時32分,主動以專線人頭電話0000000000號聯繫古文琦翌日下午4時30分見面,古文琦於同年月13日下午4時30分將80萬元現金裝於茶葉袋內,攜至頭城鎮公所鎮長室交予曹乾舜,並告知「這是LED的錢,希望多多幫忙」等語,告知所交付 者為本件採購案之行賄款項,曹乾舜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㈣頭城鎮LED路燈案原定工期107年12月21日前夕之同年月20日上午9時13分,曹乾舜主動以專線人頭電話0000000000號聯 繫古文琦,相約於同日10時30分見面,古文琦即將尾款賄賂60萬元裝於茶葉袋內攜至頭城鎮公所鎮長室交予曹乾舜,並告知「這是LED的錢,希望多多幫忙」等語,告知所交付者 為本件採購案之行賄款項,曹乾舜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貳、邱世續。古文琦違反公司法部分: 邱世續係忠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古文琦則係忠僕公司之董事兼任財務經理,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另邱筱茜(邱世續之女)、邱景彤(邱世續之子)則係忠僕公司掛名之董事長及董事,同時均為掛名之股東。邱世續與古文琦均明知公司增資時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如未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共同基於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之犯意聯絡,其二人知悉忠僕公司資本額自7000萬元增加至1億元(即增資3000萬元),邱世續僅能籌得2200萬元,為完成辦理增資之目的,邱世續遂聯繫第三人陳麗 情借款800萬元,並指示古文琦辦理後續增資登記事宜,以 此作為不知情之邱景彤之股東出資款,待陳麗情以個人名義匯款800萬元存入忠僕公司彰化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彰化銀行察覺匯款人並非股東而告誡古文琦,古文琦復依邱世續之指示,自忠僕公司帳戶提領800萬元,再將該實際上由非股東之陳 麗情支出之800萬元,以邱景彤之名義存入忠僕公司帳戶內 ,以營造由股東實際繳納股款之假象,並將前揭虛偽之交易明細表持交不知情之育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宜蘭縣○○市○ ○路00號2樓之1)會計師羅希寧使之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古文琦於取得此存款證明文件後,以不知情之邱筱茜名義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於108年2月11日完成變更登記。 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暨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理 由: 壹、事實欄壹(即被告邱世續、古文琦共同交付賄賂)部分: 一、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邱世續、古文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及彼此供證甚詳,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曹乾舜、莊雲森、魏彰泰、李冠廷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曹乾舜見108年12月5日偵查筆錄〔108偵34385卷第331至336頁〕及本院卷 四第87、88頁、本院卷五第155頁、本院追加卷二第387頁;莊雲森見108年11月18檢察官聲請本院延長羈押訊問筆錄、108年12月3日偵訊筆錄〔108年偵29933卷六第15至19、75至77 頁〕及本院卷五第78頁;魏彰泰見108年9月23日調詢筆錄、1 08年9月2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及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訊問 筆錄〔108年偵29933卷一第85至98、141至149頁、卷四第295 至300頁〕、108年11月11日調詢筆錄〔109年偵3828卷二第129 至134頁〕、108年11月13日偵查中〔見108年偵29933卷五第50 3至508頁〕;李冠廷見108年9月24日偵查筆錄〔有具結,108 年偵29933卷一第65至77頁〕及10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見10 8年偵29933卷五第417至436頁〕,及證人劉厚漢、盧煜賓、證人即盛塑公司負責人陳鶴翎(被告魏彰泰之妻)、證人即光寶公司總經理葉耀中、林世哲、李奉庭、證人即本案採購案評審委員陳登文、王惠生分別於調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補強證據可以佐證: ㈠關於路燈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護案相關資料: ⒈光寶公司與盛塑公司簽署之「標案合作備忘錄」【偵 29933卷五第329至332頁】。 ⒉光寶公司與盛塑公司簽署之「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換裝工程契約書」【偵29933卷三第135至151頁】。 ⒊盛塑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7張及光寶公司頭城案請款明細【偵 29933卷一第43至62頁】。 ⒋宜蘭縣○○鎮○○000○0○00○○鎮○○○0000號函暨檢附行政院98年4 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異質採購評估報告 、107年3月9、3月20日、3月23日、3月28日、4月12日、4月2日、5月4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簽辦單【偵29933卷二第33至44頁、偵29933卷三第391頁、偵34385第85至95頁】。 ⒌107年3月23日佳義電氣工程行201803字第20180323001號函、 宜蘭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偵29933卷 一第269頁、偵29933卷三第387頁】。 ⒍107年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護案決算明細表【偵2993 3卷一第297頁】。 ⒎頭城鎮公所與光寶公司之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統包工程採契約節錄部分契約第1、27、28頁【偵29933卷一第325至330頁】、第36、37頁【偵29933卷二第451至452頁 】、第22至25頁【偵29933卷二第453至458頁】。 ⒏宜蘭縣○○鎮○○000○00○0○○鎮○○○00000號開會通知【偵29933卷 二第27頁】。 ⒐宜蘭縣○○鎮○○000○00○00○○鎮○○○00000號函暨檢附研商汰換本 鎮路燈為節能燈具及後續路燈維修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偵29933卷二第29至31頁】。 ⒑投標須知範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表、切結書範例、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廠商同意書範例、採購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件審查表範例、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採購案、需求說明書暨評選須知、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工程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範例、工程契約書範例【偵29933卷二第50至172頁】。 ⒒宜蘭縣頭城鎮公所資源統計表〔標單〕、宜蘭縣頭城鎮公所詳 細價目表[預算]、宜蘭鄉頭城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投標須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工程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採購案需求說明書暨評選須知、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表、切結書、投標標價清單、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廠商同意書、安全衛生設施規定說明表、頭城鄉公所採購投標嚴商資格審查文件審查表、頭城鄉公所採購投標廠商燈具規格審查表、退還押標金收據、現有路燈預估表【偵29933卷二第178至358頁】。 ⒓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107年3月19日公開招標公告、107年3月21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07年3月23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07年3月27日無法決標公告、107年3月31日公開招標公告、107年5月16日決標公告【偵29933卷二第371至399頁】。 ⒔107年4月20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資格審查廠商簽到紀錄【偵29933卷二第415頁】。 ⒕107年4月20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頭城鎮公所開標/資格審查紀錄表【偵29933卷二第417頁】。 ⒖107年5月4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採購評選委 員會議紀錄(含評選服務廠商評選總表、評選委員審查意見 表)【偵29933卷二第420至434頁】。 ⒗四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8年1月10日維字第108011002號函、 宜蘭縣○○鎮○○○鎮○○○0000000000號函【偵29933卷二第439至 440頁】。 ⒘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108年1月22日、108年2月1 日、108年2月15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驗收紀錄【偵29933卷 二第441至443頁】。 ⒙宜蘭縣頭城鎮公所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之光寶公司維修表【偵29933卷二第489至511頁、卷四第91至100頁】。 ⒚宜蘭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工程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節錄第1至3頁、第13頁)【偵29933卷二第491頁、513至518頁】。 ⒛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P&L損益表【偵29933卷三第63頁】、106年1月至108年3月盛塑公司銷項紀錄【偵29933卷三第235至236頁】、頭城鎮公所支出傳票(普通公務類 )【偵29933卷三第395頁】、盛塑公司107年6月11日開立之發票(編號CL00000000號)及光寶公司核銷(CR Vendor Payment)資料【偵29933卷四第174至176頁】。光寶公司頭城LED 案PLC表【偵29933卷四第216至225頁】、宜蘭縣頭城鎮公所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測試報告【偵29933卷五 第277至298頁】,對於107年1月至108年9月光寶公司撥款與盛塑公司明細(含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書)【偵3828卷二第197至200頁】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之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工程結算書及付款明細【偵29933卷五第481至484頁 】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評選服務廠商評分表( 委編2至7)【偵34385第101至111頁】。 ㈡關於頭城鎮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案相關資料 ,有宜蘭縣頭 城鎮公所頭鎮工字第1070017979號函、新光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新光源字第0000000-0號函【偵29933卷 一第317、318頁】、四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維 字第107090606號函、107年9月6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簽辦單暨檢附單價分析表【偵29933卷二第519至520頁】、頭城鎮 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案107年10月9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開標紀錄、廠商簽到表【偵29933卷二第523至524頁】新光源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107年11月2日新光源字第0000000-0號函 暨檢附開工報告【偵29933卷二第545至547頁】、、宜蘭頭 城鎮公所汰換路燈保護開關案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明細表【偵29933卷三第208至209頁】、頭城鎮汰換路燈保護開關 工程案工程契約節錄第1頁【偵29933卷三第252頁】、頭城 鎖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案107年10月9日決標公告【偵3828卷一第283至286頁】、頭城鎮公所汰換路燈保護開關案之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工程竣工報告表、工期計算表,107年11月16日及26日查驗紀錄、驗收證明書【偵34385第249至254頁】。 ㈢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 ⒈107年6月22日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及大安森林公園監視器影像畫面【偵3828卷二第491至496頁】。 ⒉107年4月30日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及頭城鎮公所監視器影像畫面【偵3828卷二第521 至524 頁】。 ⒊107年11月16日12時至16時,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 表【偵29933卷三第179至187頁】。 ⒋107年11月28日10時至20時、11月29日12時至21時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偵29933卷四第195至198頁】。 ⒌107年11月28日11時至23時及12月29日9時至21時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偵29933卷三第159至162頁】。 ㈣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 ⒈108年9月23日李冠廷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 【偵29933卷一第25至32頁】。 ⒉108年9月23日曹乾舜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3828卷一第31至48頁】。 ㈤帳戶及交易明細: ⒈新光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11.27至10 7.12.6交易紀錄、光寶公司帳戶107.11.27至107.11.29交易紀錄【偵3828卷二第53至55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黃立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 及交易(收支)明細【偵29933卷一第219至224頁、偵29933卷三第239頁】。 ⒊盛塑公司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107.4 .25至107.6.22交易紀錄、109年6月22日魏彰泰請陳鶴翎從 盛塑公司提領239萬元交易紀錄【偵29933卷三第205頁、卷 五第335至337頁】。 ⒋盛塑公司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2.21至107.4 .20及新光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4.12至107.5.3交易紀錄、新光源公司甲存帳戶交易明細【偵29933卷五第369至375頁、第509至512頁】。 ㈥監聽譯文部分: ⒈107年1月29日古文琦與邱世續、曹乾舜、莊雲森、大邱;107 年1月30日古文琦與曹乾舜;107年1月31日古文琦與曹乾舜 ;107年2月2日古文琦與莊雲森監聽譯文【偵34385第57至60頁】。 ⒉107年2月12日古文琦與邱世續監聽譯文【偵29933卷五第169頁】。 ⒊107年2月14日古文琦與莊雲森、邱世續;107年2月15日古文琦與邱世續、莊雲森監聽譯文【偵3828卷一第245至248頁】。 ⒋107年4月28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起訴書誤載為107年4 月22日)【偵29933卷四第245至247頁】。 ⒌107年4月30日古文琦與曹乾舜監聽譯文【偵3828卷二第517至 518頁】。 ⒍107年5月28日吳振河(家家水電行)與魏彰泰監聽譯文【偵343 85第175 頁】。 ⒎107年6月11日李冠廷與光寶公司人員、魏彰泰與魏彰泰妻、魏彰泰與李冠廷;107年6月20日李冠廷與光寶公司人員、李奉廷;107年6月21日李冠廷與李奉廷;107年6月22日魏彰泰與陳鶴翎監聽譯文【偵3828卷二第19至24頁、偵2993卷三第203頁】。 ⒏107年6月22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29933卷四第73頁 】。 ⒐107年7月2日李冠廷與李奉廷監聽譯文【偵29933卷三第198至 201頁】。 ⒑107年7月10日李冠廷與光寶公司;107年7月24日李冠廷與光寶公司;107年12月3日李冠廷與李奉廷監聽譯文【偵29933 卷四第211至212頁】。 ⒒107年7月12日曹乾舜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29933卷五第177頁】。 ⒓107年7月13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29933卷五第178至179頁】。 ⒔107年11月2日莊雲森與莊雲森老婆、古文琦與林國正;107年 11月3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828卷一第257至258 頁】。 ⒕107年12月20日曹乾舜人頭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828卷一第 479頁】。 ㈦莊雲森手機0000000000號通話紀錄【偵29933卷一第17頁】、 莊雲森與盧煜賓LINE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畫面【偵29933卷一 第271至295頁】、104年水銀路燈落日計晝-南投縣水銀路燈汰換工程案決算明細表【偵29933卷一第299頁】、曹乾舜門號0000000000之截圖照片【偵29933卷三第19至21頁】、陳 鶴翎與光寶小林line對話紀錄【偵29933卷三第219至229頁 】、106年1月至108年3月新光源公司銷項紀錄【偵29933卷 三第241至242頁】、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489號搜索票、法 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5份暨所載扣案物品【偵29933卷四第321至516頁】、莊雲森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行動上網資料查詢【偵29933卷五第233至236 頁】、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燈系列資料【偵29933 卷五第263至276頁】、108年2月1日、2月21日、2月25日、3月22日、7月15日、7月21日魏彰泰與莊雲森line對話紀錄【偵29933卷五第357至365頁】、曹乾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明 細表【偵34385第365至370頁】、107年1月7日噶瑪蘭救難協會歲末年歡餐敘活動邀請函【偵34385第37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99962號函暨檢附重陽分行107年11月16日13時至14時存提款傳票影本【他1542第35至12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大安分 局107年7月17日北市警安分民字第1076011826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139頁】、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年7月13日北市捷財字第1070001208號函、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9日北捷站字第1076015137號函暨檢附107年6月22日大安森林公園站監視錄影晝面及光碟1片(資料內袋)【他1542第143至153頁】、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 限公司107年11月21日北捷站字第1076032316號函暨檢附光 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16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7年11月2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27765號函暨 檢附光碟1片(資料內袋)及107年10月25日萬華區昆明街及內江街口影像畫面【他1542第169 至172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1日新北警重民字第1073430355號函暨檢附 光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169至177頁】、對於臺北大 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6日北捷站字第1076032496 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18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15日桃警刑字第1070077218號函暨檢 附光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187頁】、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7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70106380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193頁】、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107年12月6日彰西重字第10700138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197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107年12月11日南三總字第1070000503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資料袋內)【他1542第201頁】、第一 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07年12月4日一重陽字第00068號函暨檢 附光碟1片【他1542第207頁】、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8日政查字第0000071622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他1542第211頁】、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107年12月12日西三重管字第1075003617號函附光碟1片【他1542第21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1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他1542第219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7年12月5日新北警重民字第1073433409號函暨檢附光碟1片【他1542第22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他1542第231至287頁】、107年6月22日莊雲森及魏彰泰手機基地台位置紀錄、107年6月21魏彰泰與莊雲森line對話紀錄【偵29933卷三第203至205頁、卷五第339頁】。 ㈧被告曹乾舜犯罪所得300萬:⒈繳回50萬元:108年12月20日新 北地檢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108年12月24日國庫機 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扣押物清單、新北地檢署108年贓保字 第34號贓證物款收據【偵34385第385、387至392頁】。⒉繳回250萬: 109年4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年4月20日新北地檢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扣押物清單、新北地檢署109年贓保字第13號贓證物款收據【偵34385第517、519、521至524頁】。 ㈨被告邱世續繳回185萬:108年10月16日新北地檢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新北地檢署108年贓保第25號贓證物款收 據、扣押物清單【偵31107第439、441至445頁】。 ㈩其他監聽譯文部分:(1)108年1月14日邱世續與陳麗倩監聽譯 文【偵31107第35至40頁】、(2)108年1月17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41頁】、(3)108年1月17日邱世續與陳麗倩監聽譯文【偵31107第42頁】、(4)108年1月18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43頁】、(5)108年1月19日古文琦與彰化銀行監聽譯文【偵31107第43至48頁】(起訴書似誤載為為108年1月18日)、(6)108年1月19日古文琦與陳麗倩監聽譯文【偵31107第48至50頁】、(7)108年1月19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50至51頁】、(8)108年1月21日古文琦與彰化銀行監聽譯文【偵31107第51至52頁、第53至54頁】、(9)108年1月21日古文琦與陳麗倩監聽譯文【偵31107第52至53頁、54頁】、(10)108年1月21日邱世續與古 文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56至57頁】。 附表二所示扣案證物。 二、綜上,此部分被告邱世續、古文琦之偵審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其二人共同交付賄賂犯行應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貳、事實欄貳(即被告邱世續、古文琦違反公司法)部份: 一、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被告邱世續、古文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及彼此供證甚詳,核與證人邱筱茜、邱景彤、羅希寧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忠僕公司登記卷內之忠僕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章程、108年2月11日變更登記表、育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忠僕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忠僕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暨交易往來明細、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月21日行動蒐證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另有 前揭邱世續與陳麗情、古文琦之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佐。 二、綜上,此部分被告邱世續、古文琦之偵審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其二人共同違反公司法犯行應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被告邱世續、古文琦共同交付賄賂部分: ㈠罪名: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3 條規定,係以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 條、第3 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另規定,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1 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 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 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行賄;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行賄,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邱世續、古文琦(下稱被告二人)均非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身分,核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之身分,其對於公務員行賄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罪,自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規定論處。 ⒉核被告邱世續、古文琦就事實欄壹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起訴書漏載)、第2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二人與莊雲森、魏彰泰、李冠廷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關係,均應依共同正犯論處。 ㈡接續犯之適用: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 行 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99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件起訴同案被告邱世續、古文琦自被告莊雲森處陸續取得被告魏彰泰、李冠廷共同行賄款項485萬,邱世續從中取得185元報酬後,為實現交付曹乾舜300萬元款項之諾言,邱世 續另指示古文琦,以將現金放入袋中,復在現金上擺放包裝茶葉之方式,另分四次將300萬元行賄款項交與曹乾舜,主 觀上本於單一犯意交付賄賂,自始即為順利取得上開標案所為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而共同交付賄款300萬元給公務 員被告曹乾舜之單一犯意,本於同一動機,先後4 次行為之各別目的相同,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時間亦甚為密接,依社會一般觀念,各次行賄行為皆難以強行區分,評價 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應認各皆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㈢自白減刑: 被告邱世續、古文琦於偵查中均已自白上揭共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交付賄賂犯行,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該條項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得減至三分之二。然考量本件被告二人共同取得同案被告莊雲森、魏彰泰、李冠廷交付之賄款金額高達485萬元,金額非少,核其情節,本院 認被告二人均不足以免除其刑,並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附此敘明。 三、被告邱世續、古文琦違反公司法部份: ㈠罪名: 核被告邱世續、古文琦就犯罪事實欄貳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被告二人就此未繳納股款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簽具查核報告書並簽證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或以對富其爾公司之債權抵繳,皆為間接正犯。 ㈡罪數: 被告邱世續、古文琦所犯未繳納股款罪與上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肆、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世續、古文琦為使莊雲森、魏彰泰、李冠廷順利取得上開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 ,竟透過上開行賄公務員曹乾舜方式得標,足使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之信賴,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之威信,且本件交付賄款之金額高達485萬元(其中300萬元由曹乾舜取得,另185萬元由邱世續分得),亦嚴重破壞公務員 之廉潔形象;又審酌被告二人均明知忠僕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仍佯以收足股款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又於該公司設立登記後,將股款收回,違反公司法就公司財務健全維護之意旨,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風險,使之誤信該公司資本充足,亦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就公司登記之正確性。惟念被告邱世續、古文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其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共同交付賄賂之犯罪經過,坦承犯行,均見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復於108年12月12日已將不實增資之800萬元補回忠僕公司,有該公司陽信銀行帳號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686號意旨參照),均宣告褫奪公權1年。 二、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考量被告邱世續、古文琦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就被告二人上開二罪均宣告有期徒刑部分,爰分別定被告邱世續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被告古文琦則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月,並均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伍、緩刑宣告: 一、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考量其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期被告此後能謹慎行為,避免再犯,並參酌被告二人資力,復考量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認不宜諭知無負擔之緩刑,對被告二人所宣告之緩刑,附加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被告邱世續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被告古文琦向公庫支付15萬元之負擔,較為妥適,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宣告之。另倘被告二人違反上開應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二、按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為刑法第74 條第5 項所明定。而依刑法第37條第5 項但書規定,若宣告褫奪公權同時宣告緩刑者,其褫奪公權之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基此,被告二人依法宣告之褫奪公權並不受緩刑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陸、有關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邱世續犯罪所得: 本件被告邱世續之犯罪所得185萬,其於偵查中已自動繳交 並查扣在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於所宣告刑下宣告沒收。 二、附表二所示本案扣押物品: ㈠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⒊㈡查本案扣得被告魏彰泰及其妻陳鶴翎持有之電腦主機、手機及隨身碟等物(見附表二、㈥編號39、㈧編號6、7、8、9), 可能係供盛塑公司記帳或與光寶公司之被告李冠廷聯繫使用之物;或被告魏彰泰以盛塑公司或新光源節能公司名義,而配合虛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向光寶公司套出現金,並交付賄款項給莊雲森之聯繫或記帳使用之物。又被告魏彰泰、李冠廷於本院皆否認犯行,則附表二所示本案扣押物品將來於上訴審理調查時仍有可能引用作為證據,並詳加查證之可能,自仍有留存之必要,以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從逕予發還,末此敘明。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4 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公司法第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壹(魏彰泰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編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含稅) 發票日期 1 CL00000000 320萬1259元 107年6月11日 2 GE00000000 365萬3658元 107年10月23日 3 JB00000000 69萬1826元 107年11月16日 4 B00000000 83萬7967元 107年11月16日 5 JB00000000 74萬0749元 107年12月4日 6 KY00000000 13萬0272元 108年1月4日 7 KY00000000 106萬5889元 108年1月16日 不法金額合計 1032萬1620元 附表二【本案扣押物品】 (一)109紅保657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電子產品( A1-1iphon手機(含sim卡、外盒)) 1支 曹乾舜 002 電子產品(A1-2 "iphon手機(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 1支 曹乾舜 003 電子產品(A1-3 隨身碟) 2支 曹乾舜 004 A1-4 頭城鎮農會存摺1本(戶名:曹余麗月) 1本 曹乾舜 005 A1-5 頭城鎮農會存摺1本(戶名:曹乾舜) 1本 曹乾舜 006 A1-6 曹藝繻郵局存簿1本 1本 曹乾舜 007 A1-7 郵局存摺1本(戶名:曹余麗月) 1本 曹乾舜 008 A1-8郵局存摺1本(戶名:曹育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本 曹乾舜 009 A1-9 郵局存摺2本(戶名:曹乾舜) 2本 曹乾舜 010 A1-10 合庫存摺1本(戶名:曹育瑋,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曹乾舜 011 A1-11 新光存摺1本(戶名:曹乾舜) 1本 曹乾舜 012 A1-12 宜蘭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戶名:曹余麗月) 1本 曹乾舜 013 A1-13 宜蘭縣○○鎮○○○○○0○0○號:000-000000) 1本 曹乾舜 014 A1-14 行事曆(108年) 1個 曹乾舜 015 A1-15 帳冊(108年) 1本 曹乾舜 016 A1-16 現金帳(79年) 1本 曹乾舜 017 A1-17 現金帳(80年) 1本 曹乾舜 018 A1-18 宜蘭地檢署筆錄1張 1張 曹乾舜 019 電子產品(A1-19 行車紀錄器1個(含記憶卡)) 1個 曹乾舜 020 電腦設備(A1-20 電腦主機) 1台 曹乾舜 021 A2-1 頭城鎮公所109年度總預算審查會議資料 1本 曹乾舜 022 A2-2 105年記事本 1本 曹乾舜 023 A2-3 106年記事本 1本 曹乾舜 024 A2-4 107年記事本 1本 曹乾舜 025 A2-5 108年記事本 1本 曹乾舜 026 A2-6 頭城鎮公所人員執掌 1本 曹乾舜 027 A2-7 頭城鎮公所人員名冊 1本 曹乾舜 028 A2-8 宜蘭縣頭城鎮民代表簡俊英服務處函資料 1本 曹乾舜 029 A2-9 鎮長日行程表 1張 曹乾舜 030 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1支) 1個 曹乾舜 (二)109紅保703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E1-2-1 勁占公司登記資料(原封壹箱+四台) 1本 古文琦 002 E1-2-2 許閩軒辦公座位紙本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03 E1-2-3 忠僕旅館登記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04 E1-2-4 古文琦電腦列印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05 E1-2-5 網路帳號及密碼資料 1張 古文琦、邱世續 006 E1-2-6 頭城鎮過港段1444及1458地號招商計畫契約書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07 E1-2-7 忠僕公司發票資料(1~4) 4本 古文琦、邱世續 008 E1-2-8 許閩軒財產查詢資料 3張 古文琦、邱世續 009 E1-2-9 許閩軒永豐銀行存摺 6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0 E1-2-10 許閩軒彰化銀行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1 E1-2-11 鄧臣英遠東商銀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2 E1-2-12 勁占公司遠東銀行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3 電子產品(E1-2-13隨身碟) 3支 古文琦、邱世續 014 E1-2-14 聯徵中心徵信資料 6張 古文琦、邱世續 015 E1-2-15 許閩軒永豐銀行存摺 3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6 E1-2-16 許閩軒中國信託銀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7 E1-2-17 許閩軒中國信託外幣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8 E1-2-18 許閩軒郵局存摺 2本 古文琦、邱世續 019 E1-2-19 邱虹庭郵局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20 E1-2-20 許閩軒彰化銀行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21 E1-2-21 許閩軒羅東鎮農會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22 E1-2-22 邱世續座位紙本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23 E1-2-23 邱永程聯徵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24 E1-2-24 金鶴公司永豐銀行存摺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25 電腦設備(E1-2-25許閩軒使用桌上型電腦) 1台 古文琦、邱世續 026 電腦設備(E1-2-26會計人員使用桌上型電腦) 1台 古文琦、邱世續 027 電腦設備(E1-2-27邱世續使用桌上型電腦) 1台 古文琦、邱世續 028 E1-2-28 古文琦信箱與莊雲森往來紀錄 3張 古文琦、邱世續 029 E1-2-29 古文琦USB檔案節錄-頭城鎮路燈案工程補充說明書(修正版)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0 E1-2-30 古文琦USB檔案節錄-修改部分清單 2張 古文琦、邱世續 031 E1-2-31 古文琦USB檔案節錄-頭城路燈岸工程補充說明書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2 E1-2-32 頭城鎮過港段1444及1458地號地上權招商相關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3 E1-2-33 頭城鎮過港段1444及1458投標契約書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4 E1-2-34 金鶴集團收益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5 E1-2-35 安禾、忠僕損益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6 E1-2-36 勝淘沙營運計劃書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7 E1-2-37 安禾、金瑞、昌泰、忠僕公司登記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8 E1-2-38 金鶴公司98、97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39 E1-2-39 金卯公司建照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0 E1-2-40 頭城鎮有地租賃相關資料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1 E-1-2-41 安禾公司彰化銀行汐科分行存摺(00000000000000) 3本 古文琦 042 E-1-2-42 金瑞公司彰化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3 E-1-2-43 忠僕公司彰化銀行汐科分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4 E-1-2-44 金卯事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5 E-1-2-45 忠僕公司彰化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6 E-1-2-46 金鶴公司彰化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7 E-1-2-47 金鶴公司陽信銀行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8 E-1-2-48 忠僕公司陽信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49 E-1-2-49 安禾公司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0 E-1-2-50 忠僕公司臺灣企銀存摺(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1 E-1-2-51 安禾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 2本 古文琦 052 E-1-2-52 古文琦第一銀行羅東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號 3本 古文琦 053 E-1-2-53 安禾公司第一銀行羅東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4 E-1-2-54 古文琦第一銀行羅東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5 E-1-2-55 安禾公司永豐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6 E-1-2-56 古文琦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7 E-1-2-57 金卯公司永豐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8 E-1-2-58 忠僕公司永豐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59 E-1-2-59 金鶴公司永豐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60 E-1-2-60 忠僕公司羅東鎮農會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古文琦、邱世續 061 E-1-2-61 忠僕公司羅東鎮農會存摺(00000-00-000000-0) 1張 古文琦、邱世續 062 電子產品(E-1-2-62古文琦電腦資料USB) 1個 古文琦、邱世續 063 電子產品(E-1-2-63古文琦辦公室USB(精營)) 1個 古文琦、邱世續 064 電腦設備(E-1-2-64古文琦使用支桌上型電腦) 1個 古文琦、邱世續 065 E-1-2-65 忠僕旅館地上權設定資料 2張 古文琦、邱世續 066 E-1-2-66 金卯公司租賃契約書 1個 古文琦、邱世續 067 E-1-2-67金鶴公司89年股東資料 1個 古文琦、邱世續 068 E-1-2-68古文琦辦公桌上手寫收支雜記(2) 1個 古文琦、邱世續 069 E-1-2-69古文琦辦公桌上手寫收支雜記(1) 1個 古文琦、邱世續 070 電子產品("E-1-2-70邱世續座位SamSung手機1支 S/N:R58H51ND84W") 1支 古文琦、邱世續 071 存摺(E-1-2-71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摺) 1本 古文琦 (三)109紅保767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電子產品(E-1SamSung手機及電源線1組(IMEI:000000000000000,密碼:0000)) 1支 邱世續 002 E-2 NOKIA手機(白色)及電源線1組 1個 邱世續 003 電子產品(E-3NOKIA手機(黑色)及電源線1組) 1個 邱世續 004 電子產品(E-4moto手機(0000-000000)) 1個 邱世續 005 電子產品(E-5 隨身碟(SAMSUNG)) 1個 邱世續 006 電子產品(E-6 SD記憶卡(相機)) 1個 邱世續 007 電子產品(E-7 micro SD記憶卡) 1個 邱世續 008 E-8 鑰匙 21個 邱世續 009 E-9 鑰匙(ARM-1599) 8個 邱世續 010 E-10 micro SD記憶卡(ARM-1599) 1個 邱世續 011 電子產品(E-11 隨身碟(ARM-1599)) 5個 邱世續 012 E-12 邱世續包包內印章 1個 邱世續 013 電子產品(E-13 隨身碟(ADATA)) 1個 邱世續 014 電腦設備(E-14 電腦主機(遠端監控)含電源線1隻) 1個 邱世續 015 E-15 名片 4張 邱世續 016 E-16 標案相關文件資料 37張 邱世續 017 E-18 鑰匙(含搖控器、門禁卡) 9個 邱世續 018 電子產品(E-19 手機(V-TEC)(含電源線1只)) 1個 邱世續 (四)109紅保768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I-1莊雲森郵政存簿存款儲金簿(00000000000000) 3本 莊雲森 002 I-2黃立安郵政存簿儲金簿(00000000000000) 5本 莊雲森 003 I-3黃蕾恩郵政存簿儲金簿(00000000000000) 1本 莊雲森 004 I-4黃立安中國信託存款存簿(000000000000) 1本 莊雲森 005 I-5莊采華中華郵政綜合儲金簿(00000000000000) 1本 莊雲森 006 I-6莊雲森中國信託存簿000000000000 1本 莊雲森 007 I-7新光源光電有限公司報價單 1張 莊雲森 008 I-8莊雲森名片1張 1張 莊雲森 009 I-9宜蘭縣頭城鎮公所詳細價目標價單 1張 莊雲森 010 I-10直莊雲森手機sim卡(6張) 6張 莊雲森 011 I-11莊雲森gmail帳號及密碼 1張 莊雲森 012 電子產品(I-12記憶卡) 1張 莊雲森 013 電子產品(I-13莊雲森隨身碟) 2個 莊雲森 014 I-14莊雲森側背包 1個 莊雲森 015 電子產品(I-15莊雲森手機) 1支 莊雲森 016 電腦設備(I-16莊雲森裝上型電腦主機) 1台 莊雲森 (五)109紅保772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F-1-1古文琦家名片簿 1本 古文琦 002 F-1-2古文琦家現金收支簿 1本 古文琦 003 電子產品(F-1-3古文琦usb(ADATA)) 1個 古文琦 004 電子產品(F-1-4古文琦usb(Kanera)) 1個 古文琦 005 電子產品(F-1-5古文琦SD卡) 1個 古文琦 006 電子產品(F-1-6林國正oppo(螢幕有裂)) 1支 古文琦 007 電子產品(F-1-7古文琦samsung手機0000000000((螢幕有裂))) 1支 古文琦 008 電子產品(F-1-8林國正samsung手機) 1支 古文琦 009 電子產品(F-1-9古文琦oppo手機0000000000(螢幕有裂 )) 1個 古文琦 010 電子產品(F-2-1行車紀錄器(SD卡)) 1個 古文琦 011 電子產品(F-2-2 行車紀錄器(MICSD卡)) 1個 古文琦 012 F-2-3 林國正現金收支簿 1本 古文琦 013 F-2-4 林國正現金收支簿 1本 古文琦 014 F-2-5 林國正現金收支簿 1本 古文琦 (六)109紅保1012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N-2-1頭城開關案計畫書 1本 魏彰泰 002 N-2-2頭城鎮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契約 1本 魏彰泰 003 N-2-3頭城開關案工程結算書 1本 魏彰泰 004 N-2-4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換裝工程契約書 1本 魏彰泰 005 N-2-5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自主檢查表 1本 魏彰泰 006 N-2-6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工程進度及AR) 2張 魏彰泰 007 N-2-7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LED路燈工程自主檢查表 1本 魏彰泰 008 N-2-8嘉義縣水銀路燈落日計畫第2區工程增辦案工程委託契約書 1本 魏彰泰 009 N-2-9嘉義水銀路燈案契約 1本 魏彰泰 010 N-2-10南投縣水銀路燈汰換工程-追加(增辦)工程契約書 1本 魏彰泰 011 N-2-11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水銀路燈落日計畫工程後續故障維修契約 1本 魏彰泰 012 N-2-12桃園市路燈纜線檢測契約書 1本 魏彰泰 013 N-2-13彰化縣水銀路燈案工程服務合約書 1本 魏彰泰 014 N-2-14台北A標專案契約書 1本 魏彰泰 015 N-2-15台北A標(107續約)專案契約書 1本 魏彰泰 016 N-2-16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書 1本 魏彰泰 017 N-2-17支票影本 1本 魏彰泰 018 N-2-18新光源光電公司施工人員出勤表 2本 魏彰泰 019 N-2-19頭城鎮公所公文 1本 魏彰泰 020 N-2-20頭城開關案保險單 1本 魏彰泰 021 N-2-21新光源節能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魏彰泰 022 N-2-22新光源光電有限公司京城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魏彰泰 023 N-2-23新光源光電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5本 魏彰泰 024 N-2-24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相關印章 5個 魏彰泰 025 電子產品(N-2-25隨身碟Apacer) 1個 魏彰泰 026 電子產品(N-2-26USB(頭城標案資料)) 1個 魏彰泰 027 N-2-27報價單 5張 魏彰泰 028 N-2-28頭城路燈節能案改善相關資料 10張 魏彰泰 029 N-2-29頭城路燈節能案維修相關資料 1本 魏彰泰 030 N-2-30光寶公司保價單 3張 魏彰泰 031 N-2-31新光源光電108年1.2月發票 1本 魏彰泰 032 N-2-32光寶科技公司函文等資料 1本 魏彰泰 033 N-2-33新光源節能發票紀錄列印檔 1本 魏彰泰 034 N-2-34盛塑公司發票紀錄列印檔 1本 魏彰泰 035 N-2-35106年度台北市LED照明裝設預約工程(107年續約資料) 3箱 魏彰泰 036 電腦設備(N-2-36王程琪電腦主機及電源線) 1台 魏彰泰 037 N-2-37黃立安支出明細 1本 魏彰泰 038 N-2-38記帳明細 1本 魏彰泰 039 電腦設備(N-2-39陳鶴翎電腦主機) 1台 魏彰泰 040 N-2-40收支明細 32張 魏彰泰 (七)109白保563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贓款 188,700元 曹乾舜 002 皮包(A1-21) 1個 曹乾舜 (八)109白保716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N-1-1新光源節能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原封壹包) 1本 魏彰泰 002 N-1-2新光源光電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魏彰泰 003 N-1-3盛塑公司台灣企銀存摺00000000000 2本 魏彰泰 004 N-1-4新光源光電公司第一銀行支票簿 1本 魏彰泰 005 N-1-5陳鶴翎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2本 魏彰泰 006 電腦設備(N-1-6筆記型電腦ASUS UX305L(含電源線)) 1台 魏彰泰 007 電子產品(N-1-7陳鶴翎手機(含SIM卡)(無密碼)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魏彰泰 008 電子產品(N-1-8Transcend隨身碟4G) 1個 魏彰泰 009 電子產品(N-1-9魏彰泰手機(含SIM卡)(無密碼)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魏彰泰 010 N-1-10魏彰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魏彰泰 011 N-1-11頭城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資料 3張 魏彰泰 (九)109白保718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K1-1-1 進銷明細帳(原封壹箱) 1本 李冠廷 002 K1-1-2 進銷明細帳 1本 李冠廷 003 K1-1-3 進銷明細帳 1本 李冠廷 004 K1-1-4 進銷明細帳 1本 李冠廷 005 K1-2-1 補助案契約書資料 1本 李冠廷 006 K1-2-2 補助案契約書資料 1本 李冠廷 007 K1-2-3 補助案契約書資料 1本 李冠廷 008 K1-2-4 補助案契約書資料 1本 李冠廷 009 K1-2-5 補助案契約書資料 1本 李冠廷 010 K1-2-6 補助案契約書資料 1本 李冠廷 011 K1-3 補助案清單 1張 李冠廷 012 電子產品(K1-4 硬碟) 1個 李冠廷 013 K1-5 請款明細 1本 李冠廷 014 K1-6-1 台北市A標專案契約書 1本 李冠廷 015 K1-6-2 台北市A標專案契約書 1本 李冠廷 016 K1-7 盛塑公司會計分錄資料 1本 李冠廷 017 K1-8 桃園標案成本利潤分析表 1本 李冠廷 018 K1-9 會計傳票 5本 李冠廷 019 電子產品(K2-1Apple IPHONE 7手機(含SIM卡)) 1個 李冠廷 020 電子產品(K2-2 蘋果手機) 1個 李冠廷 021 電子產品(K2-3 蘋果手機6(保護貼破損)) 1個 李冠廷 022 電子產品(K2-4 蘋果手機SE) 1個 李冠廷 023 電子產品(K2-5 隨身硬碟) 1個 李冠廷 024 電子產品(K2-6 隨身碟) 1個 李冠廷 025 電子產品(K2-7 隨身碟) 1個 李冠廷 026 電子產品(K2-8SD卡) 1個 李冠廷 027 電子產品(K2-9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李冠廷 028 電子產品(K2-10 蘋果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 1台 李冠廷 029 電子產品(K2-11HP筆記型電腦(含充電器滑鼠各1個)) 1台 李冠廷 030 電子產品(K2-12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李冠廷 031 電子產品(K2-13 蘋果平板電腦) 1台 李冠廷 032 電子產品(K2-14 蘋果平板電腦(螢幕破裂)) 1台 李冠廷 033 K2-15 標案合作備忘錄 1本 李冠廷 (十)109白保1023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001 N1-3-1 A標資料雜卷(原封一箱+2台) 1本 魏彰泰 002 N1-3-2 108年線西鄉公所路燈維護派工單 2本 魏彰泰 003 N1-3-3 光寶科技交運單資料 1本 魏彰泰 004 N1-3-4 台北A標請款單 1本 魏彰泰 005 N1-3-5 盛塑科技公司資料 1本 魏彰泰 006 N1-3-6 盛塑科技公司發票章 1個 魏彰泰 007 N1-3-7 偉銘鋁業公司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魏彰泰 008 N1-3-8 偉銘鋁業公司台中商業銀行支票本 1本 魏彰泰 009 N1-3-9 新光源光電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魏彰泰 010 N1-3-10 偉銘鋁業公司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魏彰泰 011 N1-3-11 筆記本 1本 魏彰泰 012 N1-3-12 筆記本 1本 魏彰泰 013 N1-3-13 筆記雜卷 1本 魏彰泰 014 N1-3-14 新光源公司送貨單 1本 魏彰泰 015 N1-3-15 借款資料雜卷 1本 魏彰泰 016 N1-3-16 台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價目表 1本 魏彰泰 017 N1-3-17 公司資料雜卷 1本 魏彰泰 018 N1-3-18 公司會計資料 1本 魏彰泰 019 N1-3-19 盛塑科技106年會計憑證 1本 魏彰泰 020 N1-3-20 盛塑科技107年會計憑證 1本 魏彰泰 021 N1-3-21 盛塑科技108年會計憑證 1本 魏彰泰 022 N1-3-22 新光源光電105年會計憑證 1本 魏彰泰 023 N1-3-23 新光源光電107年會計憑證 1本 魏彰泰 024 N1-3-24 新光源107年會計憑證 1本 魏彰泰 025 N1-3-25 新光源108年會計憑證 1本 魏彰泰 026 電子產品(N1-3-26ASUS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 1台 魏彰泰 027 電腦設備(N1-3-27黃俊傑使用公務電腦主機) 1台 魏彰泰 028 電腦設備(N1-3-28公司電腦主機) 1台 魏彰泰 029 N1-2-1 路燈標案價格分析 1本 魏彰泰 030 N1-2-2 雲林縣政府單價分析表 1本 魏彰泰 031 N1-2-3 雲林縣設置LED路燈工程資料 1本 魏彰泰 032 N1-2-4 鈞達光電公司收款對帳單 1張 魏彰泰 033 N1-2-5 彰化縣水銀路燈落日計畫工程 2張 魏彰泰 034 N1-2-6 借款契約書 1張 魏彰泰 035 N1-2-7 廠商通訊錄記事本 1本 魏彰泰 036 N2-1 頭城相關資料電子檔燒錄光碟 1片 魏彰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