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網家跨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羅薇琳、林郁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網家跨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琳 被 告 林郁展 上列被告林郁展因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38 號),經原告網家跨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110 年12月15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