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102 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
二、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方為適法,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詹民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8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下稱第一審判決),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原判決)。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以109 年度台非字第191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另諭知免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證。
(二)原判決既已經由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即非屬得為再審客體之「確定判決」,聲請人仍針對原判決提起再審聲請,顯然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駁回本件聲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 規定,無須踐行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顯無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