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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劉景宜蔡慧雯陳柏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8號

聲請人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102 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

二、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方為適法,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詹民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8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下稱第一審判決),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原判決)。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以109 年度台非字第191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另諭知免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證。

(二)原判決既已經由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即非屬得為再審客體之「確定判決」,聲請人仍針對原判決提起再審聲請,顯然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駁回本件聲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 規定,無須踐行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顯無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景宜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柏榮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