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6號聲 請 人 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曉強 代 理 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林慧娟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10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16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民國110 年2 月8 日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另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聲請人雖記載「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然該狀之「具狀人」(按即聲請人)欄位則僅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並無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指印,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