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福星、貝瑞爾生醫有限公司、葉榮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31號 自 訴 人 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星 自訴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貝瑞爾生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榮濱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自訴人原記載為「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查自訴人應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