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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洪珮婷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建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有關「109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其中有關民國「109年」之記載,顯係「110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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