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文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24267號、109年度偵字第155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進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文進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並無財力或相關專業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且未曾實際參與維泓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5樓之4,下稱維泓公 司)、立杏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下稱 立杏公司)之營運,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本可預見維泓公司、立杏公司可能為虛設之行號,且他人若任意借用不相識之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從事不法商業行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稅額,供作逃漏稅捐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將其個 人身分證、健保卡及印章均交給陳嘉文(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起訴書記載「成年人士甲」而並未另行偵查,甚至未曾傳喚到庭,實有違誤之處),陳嘉文即於105年11月24日要 求黃文進配合變更為維泓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並持用黃文進同意由其代刻之印章蓋印於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並影印黃文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新北市政府提出而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黃文進係自105年11月起至107年6月間止擔 任維泓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另黃文進於106年8月3日於新北 市三重區某處,同意配合由陳嘉文於維泓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蓋用上開印章,供陳嘉文持用向該局領用統一發票供維泓公司銷貨使用。另陳嘉文接續於107年2月7日要求黃文進配合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及擔任立杏公司負責人,由陳嘉文持上開黃文進印章蓋印於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並影印黃文進身分證正反面及健保卡正面影本向新北市政府提出而完成負責人變更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黃文進係自107年2月7日起至12月6日間(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擔任立杏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另黃文進於107年4月20日於新北市三重區某處,配合陳嘉文之要求於立杏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簽名及由陳嘉文蓋用上開印章,供陳嘉文持用向該局領用統一發票供立杏公司銷貨使用。黃文進並因而取得陳嘉文交付之報酬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嗣維泓公司及立杏公司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維泓公司於上開黃文進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期間,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及銷貨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之事實,陳嘉文竟接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60張,銷售額合計2億2742萬1704元,進項稅額共1137萬1088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維泓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93張,銷售額合計2億2349萬9227元,銷項稅額共1117萬4986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45間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持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附表二之營業人營業稅合計950萬1768元,幫助逃漏營業稅5107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二)又立杏公司於上開黃文進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之事實,陳嘉文竟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立杏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77張 ,銷售額合計1億1095萬4087元,銷項稅額共554萬7714元,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持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附表三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554萬771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 性。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維泓公司顧問陳嘉文於國稅局時之陳述相符(見偵24267卷一第184至185頁),且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 稽查報告2份及所附相關資料(含維泓公司及立杏公司登記 、變更、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等相關資料,詳附表四所示證據清單內容及卷頁所示),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 法第215條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 判決意旨)。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從而,雖然被告確有從事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作為,而使犯罪順利完成,但如果控方無法舉出確實證據以證明其有和正犯之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者,仍祇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屬幫助犯,而不能逕行課以共同正犯責任(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 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將身分證件等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陳嘉文使用而擔任維泓公司及立杏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同意由陳嘉文在上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蓋用被告印章之行為,確實對於陳嘉文實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正犯行為給予助力,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業已直接參與以維泓公司及立杏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或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有決定權,尚難認被告已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對陳嘉文之犯罪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3.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依前揭說明 ,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之幫助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二)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於104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固為累犯。惟審酌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為竊盜案件,與本案之犯罪型態及手段顯不相同,堪認其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與本案犯罪間並無何等特別關連性,如加重最低本刑,恐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毋庸加重其最低本刑。 2.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取報酬,恣意出借個人身分擔任虛設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而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所幫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數量及逃漏稅捐之金額之犯罪情節。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供稱初中畢業智識程度,目前打零工,自己生活,平時住在工地,經濟貧寒,因遭他人利用,當時無固定住所始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因本案擔任人頭負責人獲得報酬3至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93至194頁),因 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僅能認為被告有獲得3000元之報酬,此屬被告之不法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維泓公司進貨及進項稅額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奕德工程有限公司 11 642萬3500元 32萬1175元 2 大北美資訊有限公司 6 3204萬6600元 160萬2330元 3 宣誠科技有限公司 6 1105萬5000元 55萬2750元 4 多傑有限公司 21 6327萬5000元 316萬3750元 5 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8 250萬元 12萬5000元 6 大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9 1736萬8648元 86萬8431元 7 欣曼波有限公司 29 1390萬1332萬 69萬5068元 8 梵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16萬元 5萬8000元 9 豐利電裝有限公司 1 100萬元 5萬元 10 律鼎股份有限公司 10 575萬0265元 28萬7515元 11 萬金麗妍股份有限公司 10 3075萬2932元 153萬7647元 12 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5 3950萬元 197萬5000元 13 寬基股份有限公司 1 154萬5570元 7萬7279元 14 久美企業有限公司 1 114萬2857元 5萬7143元 合計 160 2億2742萬1704元 1137萬1088元 附表二(維泓公司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太陽神國際有限公司 2 102萬2500元 5萬1125元 2 102萬2500元 5萬1125元 2 霏凡有限公司 33 2510萬8011元 (應予更正) 125萬5401元 33 2510萬8011元 125萬5401元 3 順羿工程有限公司 2 90萬元 4萬5000元 2 90萬元 4萬5000元 4 福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5 茂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 23萬1733元 1萬1587元 2 23萬1733元 1萬1587元 6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4 180萬元 9萬元 4 180萬元 9萬元 7 宥宬實業有限公司 2 74萬9750元 3萬7488元 2 74萬9750元 3萬7488元 8 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 1 172萬5000元 8萬6250元 1 172萬5000元 8萬6250元 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35 3300萬2269元 165萬0115元 0 0元 0元 10 健利營造有限公司 1 4萬0071元 2004元 1 4萬0071元 2004元 11 蓮園國際有限公司 7 224萬7000元 11萬2350元 7 224萬7000元 11萬2350元 12 利信營造有限公司 6 224萬1705元 11萬2086元 5 223萬6105元 11萬1806元 13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3 600萬0100元 30萬0007元 13 600萬0100元 30萬0007元 14 維翰工程有限司 1 8萬8900元 4445元 1 8萬8900元 4445元 15 聖安工程有限公司 5 134萬4683元 6萬7234元 5 134萬4683元 6萬7234元 16 勝佳企業有限公司 9 350萬0490元 17萬5025元 9 350萬0490元 17萬5025元 17 達振工業有限公司 29 2530萬3270元 126萬5166元 29 2530萬3270元 126萬5166元 18 金兔工具有限公司 2 74萬7600元 3萬7380元 2 74萬7600元 3萬7380元 19 澤瑄貿易有限公司 4 373萬1650元 18萬6583元 4 373萬1650元 18萬6583元 20 百欣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400萬元 20萬元 5 400萬元 20萬元 21 茂旺實業有限公司 18 1082萬9651元 54萬1487元 18 1082萬9651元 54萬1487元 22 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 3 185萬1071元 9萬2554元 3 185萬1071元 9萬2554元 23 睿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1077萬9600元 53萬8980元 26 1077萬9600元 53萬8980元 24 誠均有限公司 4 100萬1040元 5萬0052元 4 100萬1040元 5萬0052元 25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2 13萬9000元 6950元 1 13萬2540元 6627元 26 嘉明工業有限公司 3 115萬0100元 5萬7506元 3 115萬0100元 5萬7506元 27 鼎浩企業工程行 10 350萬元 17萬5000元 10 350萬元 17萬5000元 28 佳境欣業有限公司 9 278萬元 13萬9000元 9 278萬元 13萬9000元 29 邑韋有限公司 6 354萬3745元 17萬7188元 6 354萬3745元 17萬7188元 30 律鼎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 27 2634萬9714元 131萬7487元 27 2634萬9714元 131萬7487元 31 鴻楠工業有限公司 6 289萬0995元 14萬4550元 6 289萬0995元 14萬4550元 32 本信實業有限公司 7 265萬8415元 13萬2922元 7 265萬8415元 13萬2922元 33 洋鴻有限公司 5 200萬元 10萬元 5 200萬元 10萬元 34 岱搌工業有限公司 5 223萬0521元 11萬1526元 5 223萬0521元 11萬1526元 35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 4 171萬4950元 (應予更正) 8萬5748元 4 171萬4950元 8萬5748元 36 極速空力有限公司 1 19萬4250元 9713元 1 19萬4250元 9713元 37 唯立工程行 4 160萬0150元 8萬0008元 4 160萬0150元 8萬0008元 38 德堃科技有限公司 16 537萬7960元 26萬8899元 16 537萬7960元 26萬8899元 39 鑫興工業社 0 45萬元 2萬2500元 0 0元 0元 40 鉦鴻機械有限公司 10 258萬4631元 12萬9232元 10 258萬4631元 12萬9232元 41 鋐鎰機械有限公司 8 136萬2785元 6萬8140元 8 136萬2785元 6萬8140元 42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2 68萬1000元 3萬4050元 2 68萬1000元 3萬4050元 43 冠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45 2145萬4300元 107萬2715元 45 2145萬4300元 107萬2715元 44 宋江工程有限公司 5 238萬0950元 11萬9050元 5 238萬0950元 11萬9050元 45 微泉企業有限公司 1 9667元 483元 1 9667元 483元 合計 393 2億2349萬9227元(應予更正) 1117萬4986元 354 1億9003萬4898元 950萬1768元 附表三(立杏公司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月鑫科技有限公司 1 104萬8000元 5萬2400元 1 104萬8000元 5萬2400元 2 天京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2 120萬元 6萬元 2 120萬元 6萬元 3 華星營造有限公司 1 15萬9300元 7965元 1 15萬9300元 7965元 4 豐楹工程有限公司 4 150萬300元 7萬5015元 4 150萬300元 7萬5015元 5 有祈閎有限公司 8 350萬2500元 17萬5125元 8 350萬2500元 17萬5125元 6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3 150萬元 7萬5000元 3 150萬元 7萬5000元 7 安信開發環保有限公司 9 430萬362元 21萬5019元 9 430萬362元 21萬5019元 8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3 100萬元 5萬元 3 100萬元 5萬元 9 田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2 76萬7000元 3萬8350元 2 76萬7000元 3萬8350元 10 古卡貿易有限公司 3 197萬2460元 9萬8624元 3 197萬2460元 9萬8624元 11 金城商業有限公司 8 390萬200元 19萬5010元 8 390萬200元 19萬5010元 12 狀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 470萬381元 23萬5019元 10 470萬381元 23萬5019元 13 鑫兆豐事業有限公司 5 357萬4390元 17萬8721元 5 357萬4390元 17萬8721元 14 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7 250萬元 12萬5000元 7 250萬元 12萬5000元 15 麥英達科技有限公司 25 1450萬8610元 (應予更正) 72萬5432元 25 1450萬8610元 72萬5432元 16 堃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 200萬150元 10萬8元 5 200萬150元 10萬8元 17 台典工程行 3 1904萬7619元 95萬2381元 3 1904萬7619元 95萬2381元 18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 2082萬元 104萬1000元 18 2082萬元 104萬1000元 19 鼎浩企業工程行 1 30萬元 1萬5000元 1 30萬元 1萬5000元 20 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9 704萬8640元 35萬2434元 19 704萬8640元 35萬2434元 21 佳儷企業有限公司 14 700萬元 35萬元 14 700萬元 35萬元 22 亞邦雷德商行 1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1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23 上杰實業社 1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1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24 唯立工程行 2 98萬5200元 4萬9260元 2 98萬5200元 4萬9260元 25 丞佑精密有限公司 6 202萬5000元 10萬1250元 6 202萬5000元 10萬1250元 26 鉦鴻機械有限公司 4 100萬元 5萬元 4 100萬元 5萬元 27 戰道營造有限公司 2 100萬元 5萬元 2 100萬元 5萬元 28 承洋合板有限公司 4 100萬3500元 5萬175元 4 100萬3500元 5萬175元 29 勇信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4 240萬元 12萬1元 4 240萬元 12萬1元 30 鴻展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2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2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合計 177 1億1195萬4087元 559萬7714元 177 1億1095萬4087元 554萬7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