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億維富股份有限公司、蔡岫洋、于松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億維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岫洋 被 告 于松成 上列被告于松成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