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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志中薛巧翊時瑋辰

原告
紳有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仁可
被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林紹期

上列被告林紹期因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紹期被訴侵占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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