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紳有有限公司、林仁可、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原 告 紳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仁可 被 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林紹期 上列被告林紹期因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紹期被訴侵占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