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謝昇峰、亞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 告 謝昇峰 被 告 亞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謝昇峰係針對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亞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且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尚無從認定被告有侵害原告之私權致生損害之情形。從而,本件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顯非合法,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