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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劉安榕傅明華龔書安

原告
林志祥
被告
林宗義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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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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