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劉安榕、龔書安、藍海凝
- 法定代理人鍾鼎晟
- 原告許心怡、許芷瑜
- 被告陳啓服、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許心怡 許芷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陳啓服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啓服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0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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