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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白光華曾淑娟王綽光

原告
楊昕澔
送達代收人
賴傳智律師
被告
林育逸
被告
新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姜振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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