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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龔書安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億鑫鋼品有限公司

黃鎮忠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810號、111年度偵字第1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九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億鑫鋼品有限公司、黃鎮忠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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