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龔書安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君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26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君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偽造「韋立營造有限公司」、「龔家右」印章各壹枚、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韋立營造有限公司」印文拾肆枚、「龔家右」印文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君隆前在新竹市○○路000巷00號旁宸岳建設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工地擔任工地主任,竟未經韋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韋立公司)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5年8月之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偽刻「韋立營造有限公司」、「龔家右」之印章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5年8月12日之後某日,在上址工地之工務所,以韋立公司名義與光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慶公司)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委託光慶公司安裝上址工地之弱電設備工程,並在該工程承攬合約書之立合約人甲方欄、騎縫處,盜蓋上開「韋立營造有限公司」印文共8枚及「龔家右」印文1枚,再將該工程承攬合約書交與光慶公司業務人員古靖騰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韋立公司及光慶公司。 ㈡於105年10月20日,為使張昭榮負責之韋勝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韋勝公司)能順利與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友公司)採購升降設備,竟在上址工地之工務所,於崇友公司提供之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之甲方連帶保證人欄、騎縫處,盜蓋上開「韋立營造有限公司」印文共6枚及「龔家右」 印文1枚,再交與崇友公司業務人員白承恩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韋立公司及崇友公司。 二、證據: ㈠被告陳君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韋立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徐祥航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黃政仁、白承恩、古靖騰、張昭榮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韋勝公司與崇友公司簽立之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新竹英明街存證號碼000450)、光慶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 (工程名稱:新竹市集合住宅工程、合約客戶:韋立營造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業主: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人:韋立公司)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前偽刻印章、偽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事實一㈠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㈡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偽刻「韋立營造有限公司」、「龔家右」之印章,偽造上開私文書向光慶公司與崇友公司之業務人員行使之,足以生損害韋立公司、光慶公司及崇友公司,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得諒解,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19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偽刻之「韋立營造有限公司」、「龔家右」印章各1個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之私文書,業經被告 交與光慶公司、崇友公司之業務人員收受,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內容 1 光慶公司之工程承攬合約書 「韋立營造有限公司」印文8枚、「龔家右」印文1枚 2 崇友公司之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 「韋立營造有限公司」印文6枚、「龔家右」印文1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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