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勝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勝為明知「風暴球示意圖」係告訴人賽恩斯國際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詎被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許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擅自下載儲存「風暴球示意圖」而重製之,復上傳「風暴球示意圖」至其在「yahoo!拍賣網站」所經營之「韓流行館」賣場(帳號為「Z0000000000」),作為網拍商品圖片使用,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等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係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可稽,依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