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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洪韻婷

原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秋蓉
被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凱瑄
被告
王紹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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