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sha Gupta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舜鴻律師
- 被告
- 袁志剛
- 訴訟代理人
- 朱龍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智易字第4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智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