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陳明珠
- 被告陳鼎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鼎協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6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鼎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5公克、驗餘淨重0.083 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 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1個,爰一併沒收 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6660號被 告 陳鼎協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鼎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9月20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加油站廁所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 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9月20日23時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查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5公克、驗餘淨重0.083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鼎協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份。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9日出具 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檢 察 官 王聖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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