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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2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米慧林翠珊陳盈如

自訴人
臺灣錫生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日
自訴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被 告 林惠娟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自訴代理人
許振明 (年籍不詳)
共同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楊啓源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進行訊問程序,惟自訴代理人、自訴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112年3月13日行訊問程序,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程序報到單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鄧筱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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