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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何燕蓉林米慧林翊臻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AU LENG CHEW(中文名:劉龍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AU LENG CHEW(中文名:劉龍洲)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AU LENG CHEW(中文姓名:劉龍洲)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因酒後倒臥於路旁,經救護車送往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耕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救治,被告明知告訴人王雅玲、林慧如、康家郡均為永和耕莘醫院值班護理師,係於執行醫療業務中,竟基於傷害及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該日晚間11時32分許在急診室廁所內,大聲對王雅玲等3人不斷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再於王雅玲等3人(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協助被告脫衣如廁之際,故意以手揮打王雅玲,致王雅玲受有右下腹挫傷瘀青之傷害,並以此等方式妨害王雅玲等3人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若雖經檢察官舉證,惟法院對被告究否犯罪仍存有合理懷疑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傷害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王雅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密錄器影像檔案暨其翻拍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紀錄、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耕莘醫院急診護理紀錄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因酒後倒臥路旁,經救護車送往耕莘醫院,並在醫院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且有在醫院由王雅玲、林慧如、康家郡等人協助其脫衣如廁,亦不爭執王雅玲受有前揭傷害,惟堅詞否認有何傷害、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犯行,辯稱:伊當時酒醉,醫護人員在協助伊脫衣如廁時,用力拉扯伊外套,導致伊整個人往後倒,可能在伊倒下瞬間碰到醫護人員,伊沒有故意要傷害醫護人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於前揭時地因酒後倒臥路旁,經救護車送往耕莘醫院,並在醫院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且在醫院由王雅玲、林慧如、康家郡等人協助其脫衣如側等情,為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6頁、本院訴字卷第40-42、121-122頁),核與證人王雅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林慧如及康家郡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7-10、15-22頁、本院訴字卷第109-118頁),並有卷附密錄器影像檔案、翻拍照片、耕莘醫院急診護理評估紀錄暨護理紀錄、新北市政府社區滋擾案件處理紀要、酒精濃度檢驗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57516號函暨其所附勤務表、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員警工作紀錄簿、密錄器檔案勘驗紀錄及本院勘驗密錄器檔案之勘驗結果可查(見偵卷第23、26-29、48-51、60頁、本院訴字卷第53-54、79-85頁)。又王雅玲受有前揭傷害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41-42頁),並有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25頁),上開事實,可堪認定。

二、證人王雅玲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3月間,伊是耕莘醫院急診室護理師,被告在同月11日因為酒醉強制送醫而被中和分隊的救護車送到耕莘醫院急診室,伊等協助被告在床上休息,被告想要上廁所,在醫院大吵大鬧1個多小時,說醫院人都死光了,還說伊等是黑衣天使,音量大聲近乎咆哮,當時伊和同事真的太忙碌,沒有時間馬上帶被告去上廁所,且被告有喝酒,所以伊等沒辦法攙扶被告下來,後來伊和同事協助被告上廁所,被告應該是有力氣自己起身上廁所,可是被告故意不出力,伊和同事協助被告脫外套,被告往後攤倒,把手往後揮來打伊,造成伊右下腹挫傷淤青,伊有大聲說伊被打到了,當時伊站在被告右後方,照理說因為床有圍欄,所以被告往後靠是不致會繞過圍欄往後打等語(見本院卷第7-10頁、本院訴字卷第109-118頁)。證人林慧如於警詢時證稱:伊是耕莘醫院急診室醫護助理,王雅玲是伊同事,當天被告是被員警送過來的,被告一直在醫院大吵大鬧,一直罵醫護人員黑衣天使,被告說要上廁所,又說全身無力,伊和同事想先幫被告脫外套,避免扶被告的時候外套往上滑導致被告跌倒,在脫被告外套的時候,被告左手握拳要抓伊胸部,伊趕緊往後閃,伊才發現被告是有力氣的,印象中伊有聽到王雅玲說被員警送進來的酒醉病人即被告打到,王雅玲在驗傷過程中,伊有看到王雅玲的腹部紅的等語(見偵卷第19-22頁)。證人康家郡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耕莘醫院急診室工作,被告在110年3月11日為警送到耕莘醫院,伊檢傷後將被告推到等候區等候看診,在等候的時候被告不斷咆哮、罵護理人員,有說想上廁所,伊和同事協助被告的病床推到廁所,因為被告手沒力氣沒辦法上,伊和同事怕在扶被告時候,外套往上滑動,就先幫被告脫外套,幫被告脫的時候,被告一直不好好配合,明明意識清楚卻故意不出力,以伊等平常照顧人的經驗,如果真的意識不清的病人外套不會那麼不好脫,但伊和同事脫被告外套花了很多時間,伊有看到王雅玲被被告毆打,造成右下腹有挫傷等語(見偵卷第15-18頁)。

三、依證人王雅玲、林慧如、康家郡前揭證述,固可認定被告當時因酒醉為警送至耕莘醫院就醫,因想要上廁所,而在耕莘醫院急診室病床上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嗣王雅玲等人協助被告如廁,為避免扶被告如廁時,被告可能因外套上滑而跌倒,遂先協助被告將外套脫起,於脫外套過程中,被告的手揮到王雅玲,造成王雅玲受有右下腹挫傷淤青之傷害。經本院勘驗卷附密錄器檔案(即被告為王雅玲等人協助如廁之過程),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院訴字卷第54-58、80-84頁)。依勘驗結果,被告於王雅玲等人協助其如廁前,大聲咆哮「我要大便,有人可以扶我嗎」、「阿從剛剛到手、阿雙手麻痺不了,你們有理我嗎」、「我雙手麻痺怎麼下來」、「我現在不好大,我說雙手麻痺我還下來大便」、「白癡問題,有力氣我需要大小聲嗎?哼,有智慧一點好不好」,一再表示其雙手麻痺、無力氣;又被告於王雅玲等人協助其如廁過程,可見被告「頭部下垂」、「右臂脫離外套而下垂」、「右上臂均呈下垂狀態」及「身體向左側傾斜往廁所牆壁倒並撞倒牆壁後躺回床上」,任由其四肢往下垂放或身體傾倒之情;又被告於王雅玲稱「他剛剛打到我」時,回應「我想上廁所可是我手沒力」、「我沒有打你,是抓衣服」、「我雙手麻痺而已,我只是順勢而已,我哪來的怎樣」,表示其係因雙手無力而順勢下垂,非故意為之。佐以證人王雅玲、林慧如、康家郡前揭均證稱被告當時有攤倒、故意不出力之情,堪認被告於王雅玲等人協助其如廁脫衣過程中,為表現其當時所稱雙手麻痺或呈現肢體癱軟狀態,手部一再呈現下垂狀態。又依證人王雅玲前揭證稱,其係在被告往後攤倒時,遭被告往後揮的手打到,對照如附件所示本院勘驗密錄器影像檔案之勘驗結果:被告在護理人員將其外套脫離頭部、將外套右側袖口往上拉、被告右手臂脫離外套而下垂(約略位置係在男護理師腋下與王雅玲腹部位置間),身體向左側傾斜往廁所牆壁倒並撞到牆壁後躺回床上後,王雅玲即將身體向後靠向牆壁並稱遭被告毆打(見本院訴字卷第81-82頁),可知王雅玲指訴為被告傷害之時間點係在王雅玲等人將被告右手臂脫離其外套之際。既被告為表現其當時所稱雙手麻痺或呈現肢體癱軟狀態,手部一再呈現下垂狀態,業如前述,則無法排除被告順勢將手部下垂擺放之際,因而碰觸當時站立於被告身旁之王雅玲。證人王雅玲雖證稱當時病床旁均有圍欄,被告倘非故意揮打,無繞過圍欄往後揮打可能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13頁)。然此節為被告否認,而依證人林慧如、康家郡前揭證述內容,均未見聞被告手部碰觸王雅玲腹部之情,尚無法為王雅玲此部分證述內容之佐證。另經本院勘驗卷附密錄器影像,密錄器因攝影角度,僅可攝得當時王雅玲為脫被告外套而將身體前傾,被告之右手臂因脫離外套而下垂,位置約係在王雅玲腹部位置等情,未清楚拍攝被告手部碰觸王雅玲腹部之情抑或被告所躺病床右側圍欄狀態(見本院卷第80-84、87-89頁),故無法顯示被告究係特意毆打或因伸展、擺放以致碰觸王雅玲腹部,是密錄器影像亦無法為王雅玲證述之佐證。從而,被告在王雅玲等人協助其脫外套過程中,其手固然揮到王雅玲腹部,造成王雅玲受傷,然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此舉是故意為之(被告當時係表現癱軟、無力狀態,業如前述,且被告當時係被動由王雅玲等人協助脫衣,對於王雅玲等人協助脫衣方式無所知悉,自無從預見其外套袖子脫離手臂,順勢將手部下垂擺放之際揮到王雅玲,而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附此敘明)。

四、醫療法第106 條第3項於103 年1 月29日增訂之立法理由為:「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爰參酌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法定刑,增訂第三項。」,可知醫療法第106 條第3項規定與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具有類似性,必須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類似之非法方法,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始能構成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否則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原因甚多,如不強調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手段不法,僅以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結果,即可以刑責相繩,將有涵蓋過廣之疑慮,有違刑罰謙抑性之原則。又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其修正理由略以: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爰將條文內之「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而此項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中,強暴、脅迫、恐嚇乃例示規定,均屬妨害醫事人員意思自由之方法,並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作為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等語。參以刑法分則類似立法方式之構成要件解釋,前開「其他非法之方法」,當應解為與該例示構成要件相同,以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者為限。而所謂「強暴」乃逞強施暴,係指一切有形之實力或暴力等物理力之行使,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查被告於前揭時地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固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於上開時地除為前揭言詞,尚稱「醫生護士還站在那旁邊,不協助我大便」、「醫生死光光,護士也死光光了嗎」、「就是拖拖拖,讓你自生自滅,笑死人了…」、「哼、哼,黑衣天使死光光了」、「黑衣天使~死光光了~醫生也死光光了」、「病人爽收了醫療協助也沒得到回應」、「阿從剛剛到手、阿雙手麻痺下不了,你們有理我嗎」等語,有本院勘驗卷附密錄器影像在卷可查(如附件,見本院訴字卷第54-57頁),是可知被告當時所稱「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客觀上固屬令人不快抱怨、謾罵用語,然其程度與前述刑法強暴、脅迫要件未符。又細譯該等語意內容,未有具體加害王雅玲等人或其他醫事人員生命、身體安全之惡害通知,客觀上難認達到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且依證人王雅玲於警詢時證稱:伊印象中被告一直大吵大鬧還不斷辱罵伊等,說醫院的人都死光了嗎,還說伊等是黑衣天使等語(見偵卷第1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知道黑衣天使是什麼意思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11頁),證人康家郡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在等候區等候看診,一直不斷大聲咆哮、大罵護理人員等語(見偵卷第18頁),證人林慧如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吵很久,還一直罵護理人員黑衣天使等語(見偵卷第21頁反面),可見王雅玲等人均認被告係在大吵大鬧、辱罵護理人員,未因被告上開話語致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再者,依本院勘驗密錄器影像勘驗結果,被告係躺在耕莘醫院病床上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54-58、80-84頁),該等行為亦未具暴力或強制性質。至於被告以手揮打王雅玲乙節,無從認定係蓄意為之,業如前述。除此之外,卷內查無被告有對王雅玲等人有任何強暴、脅迫、恐嚇或有具暴力或強制性質之言詞舉動,難認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耕莘醫院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等舉,未尊重醫事人員、影響現場就診民眾,且使醫病關係趨於緊張,所為固屬不該,然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傷害或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犯行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其所指前揭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一、播放名稱「2021_0311_233437_682.MOV」之檔案,勘驗結果如下:錄影畫面顯示時間自「2020年7 月31日22時54分4 秒起至57分5 秒」止,檔案開啟後,畫面顯示該區域拍攝畫面為醫院內貼有無障礙標誌之廁所門前,該門呈現半開狀態且門內並未開燈:    ㈠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2分37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35分59秒」: 1.(一名戴眼鏡身穿淺綠色手術衣的女護理師【下稱A女】及綁包頭且身穿藍色衣服的女護理師【下稱B女,即王雅玲】站在貼有無障礙標誌之廁所門前,A女將門慢慢關上僅留小縫。) 2.男聲:竟然拿走我的東西(大聲吼叫) 3.A女:(朝向護理站方向)家俊(音譯)我照你的話做了 4.男聲:醫生護士還站在那旁邊,不協助我大便 5.(一名身穿藍色衣服綁馬尾的女護理師【下稱C女】站在門口) 6.男聲:醫生護士死光光了 7.(護理師私下聊天) 8.男聲:黑衣天使 9.B女:謝謝 10.男聲:醫生死光光,護士也死光光了嗎 11.(護理師私下聊天) 12.男聲:用什麼耕莘醫院,笑死人了 13.(護理師私下聊天) 14. A女:(向拍攝人員)這樣暗暗的你看的到嗎 15. 拍攝人員:沒關係阿 16. C女:(向拍攝人員)我們不要這樣委屈自己了 17. 拍攝人員:喔好,謝謝謝謝 18.(A女靠近門將門稍微拉開後,C女將門打開。一名身穿紅色上衣米色外套的男子躺在病床上,即發出男聲之男子【即被告】) 19.男聲:就是拖拖拖,讓你自生自滅,笑死人了。台灣的民眾,要讓耕莘醫院的護士。哼,我要告他們侵占 20. 男聲:哼、哼,黑衣天使死光光了 21. B女:你要喝水嗎,我去倒 22. (B女朝值班櫃臺走去) 23. 男聲:黑衣天使~死光光了~醫生也死光光了 24. (護理師私下聊天) 25. 男聲:病人爽收了醫療協助也沒得到回應 26. 男聲:哼哼哼哈哈哈 27. (B女將液體倒入紙杯) 28. B女:你要喝水嗎,你要不要喝水 29. 男聲:我要大便,有人可以扶我嗎 30. B女:好,可以啊,你不要那麼大聲我就扶你 31. 男聲:你威脅我嗎 32. B女:沒有啊 33. C女:你才威脅我 34. 男聲:啊從剛剛到手、啊雙手麻痺下不了,你們有理我嗎 35. B、C女:有啊 36. 男聲:到現在幾十分鐘了 37. B女:你可以小聲一點嗎 38. 男聲:我小聲你們聽的到嗎 39. B女:聽的到 40. 男聲:剛剛沒有過來 41. B女:有啊,我剛剛有過來阿 42. 男聲:有過來嗎 43. B、C女:有啦 44. 男聲:有過來我還會雙手麻痺嗎 45. C女:你過來的時候是他把你手銬解掉的啊 46. 男聲:我雙手麻痺怎麼下來 47. C女:叫你不要那大聲你又要那麼大聲,你要我怎麼幫你 48. 男聲:因為沒大聲你們聽不到阿 49. B女:你小兒麻痺嗎 50. 男聲:沒大聲嗎 51. C女:沒麻痺你在那邊吵什麼吵 52. 男聲:放屁 53. B女:不是要下來尿尿嗎 54. 男聲:(…不清楚)我雙手雙腳嗎 55. C女:誰綁住你了 56. 男聲:謝謝 57. (護理師私下聊天) 58. 男聲:我又沒幹嗎,打我一針,這是你臺灣 59. B女:我剛剛有問過你你要打嗎 60.男聲:臺灣醫療體系,我只是要大便打我一針哈哈哈,我一定告 61. C女:告死告死,等著你 62. 男聲:好 63. (護理師私下聊天) 64. 男聲:只想大便 65. B女:好啊,我扶你咩 66. 男聲:沒人協助,哈哈哈哈哈。外籍人士哈哈哈 67. B女:幫我開密錄器(B女戴上手套) 68. 拍攝人員:有開了開啦 69. (B女進入廁所並開燈) ㈡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5分60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37分37秒」: 1. A女:(阻止B女)你不要弄了,等下被(不清楚)密錄器先開著 2. 拍攝人員:有有有 3. B女:你要大便嗎 4. 男聲:我現在不好大,我說雙手麻痺了我還下來大便 5. A女:好,來,你先坐起來 6. (A女將床背升起) 7. B女:你有力氣自己脫褲子嗎 8. A女:他說他雙手麻痺了你先讓他(不清楚) 9.男聲:白痴問題,有力氣我需要大小聲嗎?哼,有智慧一點好不好 10. B女:好我沒智慧,謝謝 11. 男聲:你以為我希望你們協助嗎 12. B女:謝謝誇獎 13. 男聲:哼哼 14. (A 女與眾護理師討論協助方式後,C 女及男護理師戴上橡膠手套) 15. 男聲:我希望全程錄影好不好嗎 16. B女:好啊,可以啊沒問題啊 17. (護理師持續討論並準備協助男子上廁所) 18. 拍攝人員:要幫他解腳銬嗎還是不用 19. 密錄器畫面顯示A女指示其他護理人員協助男子之方式後,A女進入廁所後站在男子病床左側,C女、B女及一名身穿藍色護理服之男護理師陸續站在男子病床右側(男護理師站在接近男子頭部方向之病床旁,C女站在男子接近腰至右腿邊之病床旁,B女則站在C女及男護理師間)。3位女護理師共同將男子上半身扶推起,男護理師雙手放在男子背後。男子上半身被扶推起時,頭部下垂。A女邊拉邊扶男子左肩、左手臂邊幫男子脫左身部分外套,C女將男子右手臂上舉將其外套右手臂部分上拉,B女亦將男子右側部位外套上拉,男護理師則扶助男子背部,護理師等人以此等方式幫男子脫外套。護理師等人幫男子脫外套之過程,男子右手臂朝A女方向上舉,左手臂朝C女方向上舉,於B女將外套脫離男子頭部、C女將外套右側袖口往上拉、男子右手臂脫離外套而下垂(約略位置係在男護理師腋下與B女腹部位置間<當時B女為脫男子外套而身體前傾>)時,男子身體向左側傾斜往廁所牆壁倒並撞到牆壁後躺回床上,期間男護理師手均扶助男子背部,可見男子右上臂均呈下垂狀態,右下臂部位則因男護理師身體擋住而未可見狀態,B 女迅速將身體向後靠向畫面右側牆壁。 20. B女:(後退後指向拍攝人員)你站裡面 21. A女:等下(脫掉男子左袖外套)22. B女:他剛剛打到我了,他剛剛故意打到我 二、播放名稱「2021_0311_233738_683. MOV」之檔案,錄影畫面顯示時間自「2020年7月31日22時57分04秒起至23時0分5秒」止,檔案開啟後,顯示畫面承接「2021_0311_233437_682.MOV」之錄影畫面:    ㈠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7分36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39分12秒」:(拍攝鏡頭往廁所內移動) 1. A女:(將男子已脫下之外套放在病床上)他現在故意癱軟 2. B女:他故意打我肚子 3. A女:他現在故意癱軟,這樣沒有辦法 4. C女:你站進去,你站在那個角落(B女:最角落),洗手台角落(指揮拍攝人員) 5. A女:沒有,他現在故意癱軟 6. B女:他故意打我肚子 7. A女:他現在故意癱軟,沒辦法扶他,我跟妳說就算10個人也沒有辦法扶他。(一名戴眼鏡身穿深藍色外套之人進入畫面)我跟你講他現在故意癱軟一定扶不動 8. B女:他會跌倒,不要理他 9. A女:沒有沒有沒有,他現在一定故意跌倒,不行不要動,先這樣子 10. A女:走走走全部出去,因為他故意癱軟,不行,這樣到最後是我們自己吃虧,來,全部出去 11. B女:他剛剛打我耶 12. A女:他就是剛剛也是這樣子阿,他這樣抓我才閃的(以手對空抓握),我閃開耶 13. C女:你要上廁所現在就配合 14. 男聲:(搖頭)我想上廁所可是我手沒力 15. A女:沒有,他就是 16. B女:你手沒力還有辦法打我 17. A女:你還有辦法抓人,你剛剛明明就是要抓人家胸部 18. 男聲:我沒有打你,是抓衣服,我只是 19. B女:那為什麼手往旁邊揮 20. 男聲:我雙手麻痺而已,我只是順勢而已,我哪來的怎樣 21. B女:你不是沒力氣嗎 22. 男聲:沒關係有錄影 23. A女:沒力氣你還有辦法抓人家(雙手緊握) 24. (A女與拍攝人員離開廁所) 25.男聲:不要去狡辯好不好,我們有錄影存證沒有要狡辯,我只是雙手麻痺動不了而已,我雙手麻痺沒辦法我要大便而已,好奇怪喔,我是雙手麻痺,哈哈哈哈 26. (護理師討論協助男子方式) 27. A女:我跟你講他是有力氣,他故意癱軟的,他都有力要打他了。 28. C女:那個紙尿布,紙尿布來 29. A女:他這樣抓我耶 30. C女:直接上紙尿布了    ㈡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9分13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40分36秒」:密錄器畫面顯示A女與其他護理師討論如何協助男子後,將男子之病床推出廁所至護理站旁,護理師等人及上開戴眼鏡身穿深藍色外套之人幫男子穿上尿布,由該戴眼鏡身穿深藍色外套之人跟男護理師將男子之病床推離密錄器畫面。 三、男子在「2021_0311_233437_682.」檔案畫面所示之說話音量至畫面顯示時間23時35分59秒止均呈大聲至咆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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