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韋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于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之編號數字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之編號數字,經本院誤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內容,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二之編號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