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美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 被告
-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素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素珍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