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楊筑婷、莊惠真、陳佳妤
- 法定代理人徐柏超
- 原告徐柏超、闕朝子、徐龍、徐芳穎、徐佳穎、徐士豪、柏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徐柏超 闕朝子 徐龍 徐芳穎 徐佳穎 徐士豪 原 告 柏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超 上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羿樺 被 告 蔡國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曜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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