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徐柏超
- 原告
- 闕朝子
- 原告
- 徐龍
- 原告
- 徐芳穎
- 原告
- 徐佳穎
- 原告
- 徐士豪
- 原告
- 柏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柏超
- 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羿樺
- 被告
- 蔡國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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