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53號
- 原告
- 程水秀
- 被告
- 鍾皓丞
- 樓(送達代收人廖君育:住○○市○區○○街00號3樓之1)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皓丞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75號),經原告程水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