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 原告
- 劉奕辰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 被告
- 施文英
- 被告
-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