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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仲農陳盈如林翠珊

原告
郭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告
佑春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鑫賢
被告
羅少雄即宏源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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