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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王國耀

原告
許經綸
被告
王懷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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