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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王國耀

原告
李柏緯
原告
李文賢
原告
林淑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告
鍾定展
被告
銳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嘉嘉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定展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111年9月14日死亡,經本院於111年10月19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等就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茲因原告等於書狀內有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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