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柏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柏緯 李文賢 林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鍾定展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3樓 銳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嘉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定展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111年9月14日死亡,經本院於111年10月19日 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等就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茲因原告等於書狀內有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