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李柏緯
- 原告
- 李文賢
- 原告
- 林淑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宏宇律師
- 被告
- 鍾定展
- 被告
- 銳豪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嘉嘉
-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定展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111年9月14日死亡,經本院於111年10月19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等就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茲因原告等於書狀內有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