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趙月霞、高柏麟、優加美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趙月霞 被 告 高柏麟 被 告 優加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簡字第7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