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歐陽守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守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612、3317、4450、44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12、3317、4450、4451號被告歐陽守晏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 甲基安非他命3包(純質淨重分別為:14.695公克、0.067公克、0.534公克)與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 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硝西泮混合毒品3包(淨重分別為:0.274公克、0.293公克、0.29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6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 、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 /MS)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6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 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 字第29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27、4284、5647、7817、80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0年9月25日施用毒品 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故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2、3317、4450、445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 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19號卷第83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淨重16.202公克,驗餘淨重 16.149公克,純質淨重14.6 95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19號卷第84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淨重0.077公克,驗餘淨重0.052公克,純質淨重0.067公克。 3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19號卷第85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淨重0.636公克,驗餘淨重0.593公克,純質淨重0.534公克。 4 米黃色粉末 1包 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19號卷第87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二、淨重0.274公克,驗餘淨重公克0.25公克。 5 米黃色粉末 1包 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19號卷第88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二、淨重0.293公克,驗餘淨重公克0.26公克。 6 米黃色粉末 1包 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19號卷第89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二、淨重0.298公克,驗餘淨重公克0.26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