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克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克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殘渣袋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考,應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5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4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刮取殘渣檢驗,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719號卷第12頁、第42頁),而該殘渣袋1個,雖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該殘渣袋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