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榆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榆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85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榆君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57號、第790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第2785號、第3346號、第4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109年度毒偵字7857號案所查扣之殘渣袋1只(下稱本案殘渣袋),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 字第15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10釋放出所,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毒偵字第7857號、第790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 第2785號、第3346號、第4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57號卷第77至78頁),是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乙節,首堪認定。至扣案之本案殘渣袋為被告所有,固經被告供述在卷,然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一再堅稱非供裝毒品使用,而係放在首飾盒內裝首飾之用,且自陳施用毒品來源為友人住處桌上之不明毒品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卷第13、117頁),而本案殘渣袋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查獲被告時,雖有以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對本案殘渣袋進行初步篩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毒品陽性反應,惟初步篩驗有偽陽性之可能,警察機關復未進一步將本案殘渣袋送請專業機關進行確認檢驗,自無從以該初驗結果即認定本案殘渣袋曾供裝毒品使用,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本案殘渣袋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