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念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念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587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念芳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被告此部分犯行另案送觀察勒戒矯治,而以110年度 毒偵字第587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7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41號、第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9月14 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分別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另包裝毒品之各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備註 1 白色粉末 (編號 DAA5269-1) 1包(含外包裝袋1個,淨0.071公克,驗餘淨重0.069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4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見卷第68頁) 2 白色粉末 (編號 DAA5269-2) 1包(含外包裝袋1個,淨0.112公克,驗餘淨重0.109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4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見卷第69頁) 3 白色透明結晶 (編號 DAA5269-3) 1包(含外包裝袋1個,淨0.781公克,驗餘淨重0.77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4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見卷第70頁) 4 白色透明結晶 (編號 DAA5269-4) 1包(含外包裝袋1個,淨0.262公克,驗餘淨重0.26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4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見卷第71頁) 5 白色粉末 (編號 DAA6539-1) 1包(含外包裝袋1個,淨0.719公克,驗餘淨重0.715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字第5870號(見卷第67頁) 6 白色透明結晶 (編號 DAA6539-2) 2包(含外包裝袋2個,總毛重3.13公克,取樣1件、0.002公 克檢驗,驗餘毛重3.1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字第5870號(見卷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