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弘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弘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37、63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弘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637、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足稽。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 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 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 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林弘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186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1日釋放,並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37、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 屬實。 ㈡被告於110年4月13日13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物係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各1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外包 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外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外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110年8月11日3時36分許為警查獲時,查扣如附表編 號3至4所示之物,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 係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各1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外包裝 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外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外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及出處 1 白色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51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253)(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867號卷第215頁)。 2 棕色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22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253-1)(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867號卷第217頁)。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19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537-1)(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016號卷第117頁)。 4 淡棕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30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537-2)(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016號卷第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