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明富、馬東江、永川興業有限公司、陳家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明富 被 告 馬東江 被 告 永川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